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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女工劳动权益及保障问题研究

发表日期:2011-05-04 09:06: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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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工劳动权益是指法律赋予妇女在劳动关系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包括在整个劳动(或就业)过程中,妇女与男子一样平等的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机会(一般劳动权益);也包括由于妇女具有的一些生理和社会特征而享有的和男子不同的权益(特殊权益)。由于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需要(特殊社会义务),决定了必须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予以法律的、政策的、社会援助的等多方面的特殊保护。但现实是,由于外来女工低教育程度者多,一般为初中和小学文化,于是她们多工作于非公有制企业,又绝大多数工作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导致她们的劳动环境、劳动报酬、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在一些地区和企业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甚至受到威胁。

    一、外来女工权益被侵害状况

    农民工是现代经济开放社会不可缺少的人力资源。但是这一群体,至今仍始终处在劣势地位,尽管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向农民工倾斜,有关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但侵犯农民工的违法行为仍在不断发生,例如用人单位任意苛扣工资、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严重超时劳动,加班加点;不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更有甚者,个别地区所发生的随意辱骂、侮辱农民工,限制农民工人身自由,非法搜身,使农民工,尤其是女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受到践踏和侵犯,使女工的健康权、生命权和生存权受到危害。近期就有新闻报道,东莞市新科磁电工厂一车间因丢失一块价值约2万元的半成品磁片,强行对该车间30余名女工进行脱衣搜身,未果又多次审问女工,部分女工被无故调离原来工作岗位,导致当事人精神恍惚,一度被送去打吊针。

    据调查,目前厦门市外来务工人员已超过100万人,女性近70万,占外来人口总数的70%,平均年龄21岁,高中(中等专业)以下文化程度约占83%,主要来自江西、四川、贵州、湖北、重庆及本省各地的1300个市县。她们多工作于密集型的工厂或者劳动环境极差的中小企业。以上问题近年来已引起人大和政府的关注和重视,政府从财力、监督管理方面都进行了投资。但从整体分析,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滞后,对违法违规用人单位执法的不力,缺乏整体监督机制,仍使农民工,尤其是女工在维权过程中遇到阻力。我认为有以下的几种情况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1、女工的工种选择权受到限制。大部分就业于私营企业的女工多为失业青年和下岗职工,通常文化低、生活压力大,在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面前,大多选择较易适应且技术程度不高的餐饮业和美容美发业等,虽有工作选择权,但没有能力选择。
    2、私营企业劳动合同不规范。一是私营企业单方签订劳动合同,只规定了员工应承担的义务,没有订立员工应享有的权利。二是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不完整性,员工的工资、福利、工时,尤其是女工“三期”待遇不予规定。三是女工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由私营企业主单方保管。
    3、女工加班加点休假日没有保障。大部分女工日工作在9个小时以上,从事美容美发服务业的更是在12个小时以上,月休假大多只有2-3天,甚至是一天,而女工在“三期”休假阶段一般没有工资报酬,在私营企业就业的女工普遍存有委屈感和危机感。所以外来女工渴望解决的问题都集中在:

    1、情感;渴望被人理解、被人关爱。

    2、生殖健康;因生活环境差,缺乏自我保健意识,生殖道感染等妇科疾病高发。

    3、性困惑;上医院做人流的女性,七成以上是外来女工,身心备受伤害的外来女工希望所在企业能开设性知识讲座。

    4、教育;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和本地孩子接受同等的教育,取消借读费。

    5、培训;外来女工希望得到法律、劳动技能方面的培训。

    6、欠薪;部分企业还存在拖欠薪水的问题。

    7、业余生活;她们希望企业能合理安排娱乐生活,或提供免费的休闲、娱乐、学习场所。

    8、保险;部分企业为极大限度地增加利润,不为外来工买保险。

    9、医疗;希望享受到质优价低的医疗服务,企业能定期为女工进行健康体检。

    10、歧视;外来女工或多或少感觉到被“歧视”的酸涩。

    二、女工权益受侵害状况的分析
   1、女工流动性大,大部分妇女把在私营企业工作看成是权宜之计,业主与员工双方均存在临时观念,如服务性行业,一般女职工工作时间在1-2年之间,这种短期行为导致业主认为为女工办理保险不划算,女工则认为争保险争休假没必要。
   2、最低工资制度及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尤其在私营企业更突出。如有的私营企业主对为女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感到惊讶,认为那是国有企业职工享受的权利。如果要买,企业老板说那也要从职工工资中直接扣除,企业将不负担费用的。而大多数女工也认为,每月的工资连生活都成问题,再去买保险等于是望梅止渴。目前由于我国采取的劳工工资是最低工资;其次我国的社会保险在全国范围内还不能统筹,异地续保制度尚未建立,因此女工无能力去参加社会保险。
   3、工会组织制度在某些用人单位不健全。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的“农民工”涌入私营企业,成为各种多元经济私营企业的主力军。企业在不断壮大,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制度、工会、妇女组织却没有相应的建立,职工权益、女工的特殊保护无人监管,也无制度保障。 
    4、女工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女性胆小怕事,在遭遇工伤意外后,大多都没有积极寻求补偿,选择忍气吞声,或者说她们还不知道可以有什么途径可以解决问题。在私营企业工作的女工均有寄人篱下的感觉,“端谁的碗,服谁的管”,因而一旦出现业主有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均听之任之忍之。尽管各地妇联有相应管理办公室,但劳动监察、妇联和工会等职能部门只能是阶段性地检查,做不了女工的“靠山”。

    三、改善外来女工生存状况的思考与对策   

    外来女工是外来人口中的一部分,她们的生存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来人口的整体状况。因此,只有在改善外来人口整体状况的大局下才能实现外来女工生存状况的根本性改变。

    1.转变观念,关注并充分认识外来人口的重要作用。外来人口包括外来女工大量涌入城市是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正常状况,虽然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但同时也给城市建设输送了生力军,为城市带来了活力。他们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建设者。政府部门、组织及社会都需要从这个高度正确认识外来人口进入城市的必然性和重要性,认识外来人口对城市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正确洞察外来人口涌入城市这一现象的积极内涵,消除对外来人口尤其是外来女工的歧视、漠然、排斥,要首先从观念上接纳她们,把她们视为城市的一部分,平等对待;继而在制定政策规则时统筹考虑,把她们纳入社会整体。在外来女工中树立先进典型、成功典型,适时、适度地给予她们荣誉、奖励,致力于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女性的文明社会氛围,不仅可以极大鼓舞外来女工对这个社会的认同,也可以促使社会大众消除对外来女工的部分偏见。

    2.加强制度管理,维护外来人口尤其是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完善由公安、劳动、司法、教育、卫生等各司其职,协作配合、互动交流的管理网络,形成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有效格局,建立完整的外来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力度,争取做到无遗漏、全掌握。同时,要转变防范式管理为服务式管理,重新审查并修正已制定的一些不合理的法律、法规,在修订和新制定关于管理外来人口的法律法规时,应注意增补外来人口可以享有的合法权益、可以享受的政府服务、政府及管理机关应承担的责任、有关单位应负有的义务等条款,使外来人口的权益和可享服务有法可依,逐步改变现在外来人口的义务与责任过多而权利与利益过少的局面。一要保障劳动权益。外来女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是一个弱项。她们大多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企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外来职工购买保险、超负荷加班加点、不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无故拖欠或苛扣工资等现象还时有发生,这需要加大执法督察力度,监督企业及用人单位及时发放工资、保障各项权利。此外,对女性而言,还存在着“三期”保护得不到落实、孕期被解雇等劳动权益受侵害现象。妇联可以充分发挥督促、协调、监督的作用,保障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要加大社保力度,积极探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统筹管理的路子。享受医疗保险,是外来人口在远离家乡在外漂泊时的最好保障。他们的工资收入支付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因而迫使他们不能生病,许多人不到非不得已,不到医院看病,健康状况堪忧。针对女性,妇联可以尝试建立“外来女工流动服务中心”,开设“妇健快车”,以外来女工较多的镇为基点,定点定时为外来女工提供有关妇女健康、职业健康、劳动权益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3.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外来女工的综合素质。提高外来女工的素质要作为一项社会工程来抓。一是重点提高外来女工的就业技能。就业是改变外来女工生存状况的关键,就业技能培训、“农家女网上行”培训、烹饪培训应积极吸纳外来人口尤其是外来女性。二是以提高外来女工的综合素质为目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团结凝聚外来女工, 丰富她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创造条件使她们融入社会发展中,共同创造和谐幸福的生活。        

    4.规范希望学校教育,保障外来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孩子的教育问题是外来女工的烦恼和需求之一。与公立学校相比,在硬件设施、师资力量、教师待遇等方面,希望学校存在的差距依然很大,加上学生随着父母工作变换而不断转学,使学校教学质量很难保证。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希望小学建设,逐步实施正规、有效的教育,加大政府对希望小学的管理力度和投入程度,加强对其教学质量的考核,将出台的有关各项法规落到实处。  

    5.以适度人口规模为原则,加强对外来人口导入的综合调控。目前的外来流动人口在常住人口中所占比重较大,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良好发展,还会有更多的外来人口涌入城市。而目前外来劳动力人口素质较低,我们需要有意识地采取适当措施引进有一定素质的外来劳动力,适度控制外来人口的规模,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总之,对女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全球性的保护,是不分种族、性别的保护。在经济改革发展而法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律更应趋向于对弱者的保护。所以给予外来女工劳动权益特殊的法律保护,是政府及企业的承诺和责任,更是法律保护弱者的最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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