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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11-05-04 09:04: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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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为有效控制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事件和职业病,并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放射线等)的控制。


  3 定义


  3.1 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有危害作用的,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3.2 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3.3 毒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3.4 高温作业:在高气温或高气温合并高气湿或在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3.5 噪声:物体呈无规律地、无周期性振动所发出的声音,称为噪声。


  4 管理职责


  4.1 各企业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及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4.2 企业各车间/工区、部门负责各自所属的场所中的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并对排放的各种有毒有害的物质进行监控,进行相应的防护措施,还要负责所属施工队的监督管理。


  4.3 企业应指定部门做好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及体检结果存档。


  4.4 企业安监部负责本企业有毒有害作业的监督管理。


  5 生产性粉尘预防措施


  5.1 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降低粉尘扩散,改善劳动条件。


  5.2 当密闭舱室进行有粉尘产生的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以稀释舱室内空气中粉尘的浓度。


  5.3 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防止外界有害物质侵入人体,施工人员应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等各种保护器具。


  6 中毒预防措施


  6.1 在生产过程中避免使用有毒物质,以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6.2 生产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时,应从工艺和设备方面采取措施,对于在舱室内施工的应有通风排毒措施,降低空气中含毒物的浓度,施工人员应有个体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尽可能减少毒物进入人体。


  6.3 严格遵守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和减少误操作。


  6.4 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管理,根据生产性质、特点,其工艺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要求,还应有可靠的安全生产措施。


  6.5 定期监测生产环境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以便观察毒物污染造成危害的程度,及时改善环境,使毒物浓度控制在对人无害的水平以内。


  7 高温作业预防措施


  7.1 舱室内施工应采取机械通风降温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可装备空气调节设备降温。


  7.2 高温作业工人应补充与出汗量相等的水分和盐分。


  7.3 加强个体防护,高温作业工人的工作报,应以耐热、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能好的织物制成。防止辐射热,可用白帆布工作服。有条件的企业可装备便携式个人空调等必要的防护器具。


  7.4 应根据各地区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


  8 噪声预防措施


  8.1 从设计、工艺上着手研究控制声源措施,降低噪声。


  8.2 采取吸声、隔声、和消声的方法对传播途径进行控制。


  8.3 在作业环境噪声强度比较高或在特殊高噪声条件下工作,给作业人员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9 放射线预防措施


  9.1 用减少内、外照射剂量的治本方法,在保证应用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辐射源的用量,选择危害小的辐射源种类。


  9.2 外防护


  主要运用时间、距离和屏蔽三个要素进行控制。


  9.2.1 时间防护:在不影响工作质量的原则下,设法减少人员受照时间。


  9.2.2 距离防护:增大与辐射源间的距离,降低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9.2.3 屏蔽防护:对辐射源采取屏蔽隔离的方法,减少对人体的辐射。


  9.3 内防护


  主要运用围封隔离、除污保洁、个人防护进行控制。


  9.3.1 围封隔离:对开放源及其工作场所采取“包围封锁”与外环境隔离的原则,把开放源控制在有限空间内。


  9.3.2 除污保洁:应用开放源不可能完全不污染环境,故应随时监测并清除,使污染保持在国家规定限值以下。


  9.3.3 个人防护:开放源工作一定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配用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


  10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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