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单位职工殷剑平于2004年12月24日(星期一公司休息加班),下班骑电瓶自行车回家途中,被停在慢车道上的轿车突然打开车门而撞伤头部,失去知觉。待醒后,肇事车辆已不见踪影,当时被过路的热心人送医院治疗,因急于去医院止血而当时未及时向“110”报警,事后要报工伤才知必须要报警,但“110”告知不能补报,应向当地派出所报,而申报时被告知依据不足,殷某经多日在事发地守侯终将原送他去医院治疗的热心人找到,并陪同到派出所作证。然而市社保局仍不予认定工伤。请问,上述情况是否能认定工伤?
王福兴
王福兴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反映的情况,我们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后应认定为工伤。贵单位殷剑平在下班骑自行车被打开的车门撞伤头部,受伤过程符合第六款的规定内容。虽然当时因为受伤到医院抢救未能报警,但事后如果确有人证明当时的情景,那么,就应该定为工伤。
施 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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