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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后应该怎么办?

发表日期:2011-05-03 20:11: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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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笔者听说了这样两件事。一件事说的是外出打工的李某在一家砖厂工作。1997年3月的一天上午,李某上班后,像往常一样开机切土砖坯,结果切割机的皮带轮只打滑不转动,李某就用手去拉动皮带,不料,皮带轮突然转动,将其右手除拇指外其余4指全部挤断。同时,该机器被李某不由自主地推倒,从高处落下去砸坏了1台正在工作的变压器。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到医院看望他的工友告诉他:“厂长在职工大会上狠狠地批评了你,说你违章作业,造成右手伤残,企业不负责任,还让你赔偿被砸坏的变压器。”李某听了以后十分害怕,心想自己才来砖厂工作不到1年,除去生活费所剩无几,哪还有钱支付医疗费和赔偿变压器。于是,在手尚未治疗终结的情况下,就偷愉地溜出了医院返回了家。

  另一件事是,刘某等3人在一家个体鞋厂给布鞋上胶底,胶底上好后要放在着木炭火的炉膛内烘烤。一天晚上,3个人都没注意,从炉膛内迸出一个火星,引燃了炉旁的布条,继而室内存放的一小桶汽油燃烧,刘某等3人被严重烧伤,住进了医院。刘某在医院治疗5个多月,医疗终结出院后就离开了这家鞋厂。刘某的父母逢人就夸:“鞋厂的老板心眼真好,不但给俺支付了全部医疗费,还给买了一些补品,孩子回家时,人家又给了俺300元钱。”

  听了这两件事以后,我心里很不舒服。李某和刘某等人都是因工负伤,理应享受工伤待遇。而李某却由于无钱支付医疗费和赔偿变压器而偷偷回家;刘某的父母把儿子应当享有的权利(还有一些应享受的待遇被业主克扣)当成业主的慈悲和恩惠,还对人家感激不尽。怎么竟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原因很简单,这就是他们不懂法律,不知道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应该怎么办?

  那么,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应该怎么办?

  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首先,必须知道职工在什么情形下负伤、致残、死亡时,应当认定为工伤。《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试行办法》第九条还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发生了工伤事故后,要及时申报。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

  第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工伤认定。《试行办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对工伤职工作出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为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提供主要依据。《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五,争议的处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企业及劳动保险机构就申报工伤、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等持不同意见而发生争执。为便于解决矛盾,《试行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另外,应当明确的是,目前,由于某些原因,各地还有许多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工伤保险的社会统筹,这些企业应当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尚未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职工应享受的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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