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中的争议不仅仅是劳资纠纷,更多的争议发生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和职工之间。如在工伤伤残津贴上,在伤残待遇上,在死亡待遇上,在借调员工工伤待遇上等都可能发生分歧和争执。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古某是某电力公司电工,每月工资1 200元。一天,该公司领导安排古某挪电线杆,古某在7米高的水泥杆上解电线时,电线杆倒地,古某摔到地上,右股骨骨颈骨折,经两次治疗未愈。现在,医院建议古某做手术换金属骨颈。公司承认古某右腿的伤是工伤,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给古某作了工伤认定。
但事后,公司却偏偏不给古某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古某为此多次找公司负责人要求解决此事,但均无结果。无奈,古某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因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的规定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例中,古某认为自己所受的伤是工伤,而且也经过了工伤认定机构的认定。因此古某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电力公司拒绝为其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侵犯了古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古某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