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应及时送伤员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广西首个地方性、综合性安全生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已于<?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条例》是
《条例》规定,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该企业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条例》规定,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区,应当与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周边公众活动区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对于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如果有人数限定,经营场所不得超过限定人数;经营场所还需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条例》规定,出租方、发包方隐瞒出租、发包的场所、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租方、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委会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宣传贯彻《条例》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全面营造学习和宣传贯彻《条例》的舆论氛围;要联系实际领会,确保学习《条例》取得良好效果;要突出重点,加强指导,确保《条例》深入贯彻到基层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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