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被××公司录用后,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随即作为劳务输出人员被派往国外某公司工作。为预防在境外发生意外事故,××公司为孙某在境外投保了工伤保险,并停缴了国内的工伤保险。<?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天,孙某在国外工地干活儿,外国老板让他去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本来应该使用铁钩,但孙某找了半天也没找到。在老板的催促下,他只好直接用手去安放。没想到,此时恰巧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下来,重达10多吨的道板轰然落下,正砸在孙某的左手上。虽经医院全力抢救,孙某还是失去了左手。在对孙某治疗和抢救期间,孙某所在的××公司先后垫付了医疗费共计10万元。不久,孙某因严重受伤致残而被送回国内继续治疗。
很快,境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20多万元的工伤保险赔偿,经××公司转交给了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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