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我单位一名锅炉工于1987年5月28日检修锅炉时,头部不幸被坠落物砸伤,导致双耳失聪,经疗养后,该员工的听力至今仍未恢复。2004年12月20日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市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为:伤残四级。我市医疗保险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市医疗保险局提出,该职工所享受的伤残津贴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请问:
⒈员工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发生了受伤事故,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受伤员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四级的,受伤员工所享受的伤残津贴,应由市医疗保险局支付,还是由我公司支付?
⒉《工伤保险条例》中“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这里所说“期间”的概念是指哪些?
王读者
王读者:
您好!本案是有关劳动者工伤待遇的支付主体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案中,导致锅炉工受伤的事故发生在1987年,但是,直至2004年12月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说,本案锅炉工的工伤认定是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因而,本案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锅炉工是在检修锅炉的过程中受伤,符合工伤构成的时间、地点和职责要素,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锅炉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发生了工伤事故,应由用人单位,也就是你所在的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该发生工伤事故的锅炉工支付有关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所有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仅给部分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不法行为。因此,“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指的是用人单位为每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前的时间。如用人单位仅为部分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是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则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员工的处理,适用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的工伤处理条款,即应由企业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员工支付有关的工伤待遇。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