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父是一个电工,在我们县的电力局工作了十三年。2006年初,县电力局以年龄过大不适合从事电工职业为由,辞退了该电力局多名超过四十岁的电工。我叔父也因为年过四十而被电力局辞退。该批老电工是没有正式编制的临时工,县电力局在与他们签订的雇佣合同中规定,县电力局有权随时解雇临时工,并有权不支付补偿金。叔父他们就这样被迫离开了工作多年的岗位,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偿金。2006年10月,县电力局因为架设电线人手不够,又邀请我叔父等十名2006年初被辞退的老电工回去帮忙,并且答应给更高的报酬,于是我叔父等人就同意了。2006年12月,叔父在一次架设电线的过程中不小心从电线杆上摔下,被送到医院后,经初步诊断为中度脑震荡,头部有大片淤血,昏迷了三天才苏醒,现在正在医院静养观察。县电力局提出让我叔父尽快开点药出院, 请问:1、2006年初电力局辞退我叔父的行为是否合法? 2、我叔父这样的临时工作是否构成雇佣关系(没有签劳动协议)? 3、我叔父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李 明
李 明:
本案是有关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县电力局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电力局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2006年10月以前,你叔父为县电力局工作了十余年,县电力局是合法的用工主体,你叔父也是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你的叔父与电力局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未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仅约定县电力局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据此可知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根据合同的约定,经过电力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电力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电力局辞退劳动者并不支付补偿金的行为是非法的。你叔父在电力局工作了十三年,电力局辞退他时,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向他支付相当于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于电力局未履行此项义务,它还应当向你叔父另行支付该笔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后,2006年10月电力局又邀请你叔父回去工作,得到你叔父的同意。由于你叔父向电力局付出了有偿劳动,电力局向你叔父支付了劳动报酬,虽然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但是双方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属于一个新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电力局与你叔父间存在劳动关系,你叔父又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所以,你叔父的受伤构成工伤,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即县电力局应当给予你叔父法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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