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9: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问:我在广东一家私营企业打工,由于每天工作时间长,精神高度集中,因此人特容易疲劳。6月12日下午,快下班时,我由于在机床旁边打瞌睡,不小心手臂被卷进去,导致右臂截肢。最后保险公司支付了我五万块保险金。我的伤情也被工伤鉴定部门认定为工伤。可当我向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金时,单位却说我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取了保险金,就不能再领取工伤保险金了。请问律师,情况真是这样吗?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不能同时取得吗?
答:劳动部颁发的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即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则不再作相应的规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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