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1995年5 月,高兴武在空军某地勤部队因公受伤致残,左小腿骨折,被评定为二等甲级伤残,领到了民政部发放的《革命伤残军人证》。1998年,高兴武复员回地方,被安排到某钢铁公司轧钢厂,在工厂办公室做收发文件工作。2004年5月10日上午9:10分,高兴武在往本厂机械动力科分送文件资料时,那条曾经因公受伤致残的左小腿因伤痛复发意外摔倒在地。事后,工厂派人将高兴武送到医院治疗,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高兴武想报工伤,但又把握不准。请问:伤残军人到企业后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李字成
李字成:
从理论上讲,对于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人员的社会保障属于社会优抚的范畴,国家应建立和完善单独的管理系统,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人员实行单独的优抚政策。但是由于我国在实际工作中将伤残军人转业或复员到企业工作有关保障项目划归用人单位承担,进而演变为社会保险的项目。因此,为了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仍规定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转业或复员到用人单位后,在旧伤复发的情况下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待遇。
1、本案中,1995年5 月,高兴武在空军某地勤部队因公受伤致残,左小腿骨折,属“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2、本案中,高兴武被评定为二等甲级伤残,领到了民政部发放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符合“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条件;
3、2004年5月10日上午9:10分,高兴武在往本厂机械动力科分送文件资料时,那条曾经因公受伤致残的左小腿因伤痛复发意外摔倒在地。符合职工“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条件。由此可见,高兴武符合“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4、高兴武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具体待遇。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类人员在因战、因公负伤时,已享受了相关的待遇,当旧伤复发时,与职工工伤旧伤复发的情况一样,不属于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范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伤残复转军人高兴武旧伤复发的情形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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