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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之后还能报工伤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7: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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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
  2004年1月15日上午,某机械加工厂金属结构车间铆工班职工张某根据班长安排,在厂房内和另一职工搬动一工件,由于左脚被地上的杂物绊住,不小心工件从手上滑脱,将其右脚第一、二趾砸伤。车间主任考虑当时任务多、效益好、奖金也多,且上级对安全考核很严,若如实上报,车间、班组的奖金和声誉都会受到影响,便对班长说:“给老张做做工作,该看病看病,该休息休息,工伤就别报了。至于老张的待遇,告诉他,少不了。”班长按此指示对张某做了工作,张某觉得应该给领导面子,同时自己又不损失什么,就答应不报。但事后,张某的妻子觉得心里不踏实,找到车间主任坚持要报工伤。车间主任认为,这是张某自己的事,张妻无权管,并以张某已答应不报工伤为由未给张某报工伤。请问张某现在还能报工伤吗?张某和车间应该如何处理?


  安徽 林志明


林志明:
  首先,张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某所在单位因事故时间超过30日,已不能为其申报工伤认定。当然,张某所在单位因超时限,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虽然张某所在单位已不能为其申报工伤认定,但张某本人或者其妻子、亦或张某所在的工会组织均可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时限1年”。
  张某所在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A、配合当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主管机关做好对张某的工伤认定;B、承担因单位工伤认定申报超时限给张某带来的损失之责任,即支付自张某工伤发生之时到工伤保险主管机关认定张某为工伤之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全部费用。C、认真组织事故分析,找出事故主要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举一反三,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D、采取措施,消除因瞒报事故产生的不良影响,教育企业各级领导和职工认真对待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切实贯彻《安全生产法》。(栏目主持人 周华中)


举案说法


  本案反映出了一个典型的“工伤事故私了”现象。实际上,这种私了的结果,于企业、于职工均不利,主要表现在:其一、企业瞒报工伤,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关于事故统计报告的有关规定,随时面临被举报和监察、处罚的风险;其二、企业隐瞒工伤,还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因为私了虽然一时解决了问题,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如果将来出了麻烦或纠纷,必然会使企业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支付更多的费用。其三、由于受伤职工相对于企业来讲属于弱者,私了的结果,往往是职工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同时,不利于受伤职工自身吸取教训,更不利于对其他职工产生警示,于人、于己均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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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全生产法》关于事故的报告规定为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安全生产法》关于事故报告、抢救、调查的法律责任规定为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其中第九十一条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九十二条规定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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