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2004年10月10日晚,河南新密大平煤矿一声“惊雷”,148名矿工被埋井下,全部遇难。这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河南省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一切措施,千方百计全力抢救井下被困人员,救治伤员,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保持矿区稳定。与此同时,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煤炭工业局所属的社保中心及时介入,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及时把工亡矿工应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准备就绪,保证了善后工作的顺利进行。据介绍,大平煤矿当时共有职工4368人,每年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86.45万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规定,有关补偿资金按郑州市2003年月平均工资计算,每一因工死亡职工可享受丧葬补助金676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91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约15万元。大平矿此次矿难事故的遇难矿工遗属共获得工伤保险补偿3200余万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优越性在此得到了体现,而这些待遇的落实切实也有效地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事后,有关人士深有感触地说:“此次大平矿难事故的善后工作之所以能平稳进行,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平矿已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得益于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的优越性,在大平煤矿的此次事故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肯定。 南京 高辉
高辉同志: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工伤保险所具有的基本功能是为达到其主要目的而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的客观存在,具体内容应包括工伤救治、工伤补偿、职业康复、工伤预防和分散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是国家法规明确规定职工应该享受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参加的责任和义务。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特别严峻的现实面前,不仅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尽量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而且要加大工伤保险的工作力度,发挥工伤保险的特有功能,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生产事故一旦发生时,能更好地保证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如果大平煤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一个企业一时要筹措到如此大的资金,是很难做到的;即使筹到了,在如此重压之下,其企业今后的前景也是堪忧的。这一事例再次说明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特别是煤矿、交通运输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通过全社会的共济,可以更好地保障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分散企业的事故风险,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最好办法。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