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案件的成因、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1: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2006年,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共受理工伤认定案件1700件(不含武进、金坛、溧阳的1575件),认定后因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有40件,因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有20件,经法院审理维持的有16件,尚未有结论的4件。1700件工伤认定案件形成20件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看起来是一个说多不多,说少不少的数字。说不多,是讲仅占案件总量的0.012%,不能不讲微乎其微。说不少,以市劳动保障局同志讲,这个数字远远高于苏州、无锡,据说为全省第一。我院自去年10月份开始受理工伤认定案件,今年前三个月行政诉讼案件收案为10 件,其中工伤认定案件6件,占全部收案数60%,可见,因不服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将成为我院行政诉讼案件的主流案件,此类案件将成为我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热点。
由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案情复杂多变,加上法律规范比较抽象,使得案件的裁判标准极难把握,且此类案件直接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裁判的公正与否会对构建和谐社会必然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所以,此类案件又将成为我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为此,我们通过与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沟通,结合案件审理的实践,在将本文初稿发给劳动保障局同志听取意见后,我们在此对此类案件的成因、特点作肤浅的分析、对案件的处理方法谈管窥之见,意在抛砖引玉。
一、工伤及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
1、私有经济成份的扩展,私营企业主片面追求利润,忽略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是工伤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我市地处经济发达的长江三角地区,私营企业和民间家庭式作坊较多,这些企业的工种大都是技术含量不高,劳动强度较大,安全性能较差,属劳动力密集型的机械加工企业。由于私营企业大都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从而忽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能方面的投入,缺乏对劳动者休息、社保等合法权益的保障,进而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伤亡事故。
2、企业员工不稳定,企业员工劳动技能低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缺乏也是工伤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当今,企业招用的大多是农民工,这些人流动性很大,缺乏熟练的工作技能,在企业往往做劳动强度大,安全性差的工作,缺乏对工作性质危险程度的预见性,对工作性质的不熟练程度也会因此而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进而导致事故的多发。
3、劳动关系利益化,是诱发工伤行政诉讼案件产生的实质性原因。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因此,利益之争是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所在。企业与员工双方在利益方面的矛盾,形成了尖锐的经济利益的冲突。私营企业注重经济效益,很少重视职工的合法权益,平常不注重工伤保险,一旦事故发生,大多私营企业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于是,编造事实,寻找理由,探究规避法律的办法,以图否定工伤认定,减少赔偿金额,导致本来不争的工伤认定也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比如,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就有因工伤导致一只眼晴失明,企业认为是自残不应认定工伤之辩。
4、劳动者法律诉讼的意识的增强,不再听命于企业原始的“私了”解决方式,寻求法律的公正解决,也是工伤行政案件增多的一个原因。近几年我国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逐步加强,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继颁布,为劳动者寻求权利救济提供了法律依据。
5、劳动关系中企业的强势地位与劳动者弱势地位的不对等,企业漠视劳动者利益,明知劳动行政部门所作工伤认定结论正确,但仍执意诉讼也是工伤案件增多的原因。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就有人当着我们法官的面讲:“他是XX地方人,他的手不值这个钱”,当我们问他,如果是你的手值多少钱,他竟讲“XX地方的人的手,怎么好与我的手相比”。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供过于求的局面,劳动关系力量对比明显不平衡,劳动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企业不用担心劳力资源的枯竭,往往轻视或者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总想采取简单“私了”的方式以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使劳动者应得的补偿尽量少得。于是以诉讼拖延时间(事实上,如果按部就班走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至作出决定、复议、诉讼、执行的全部程序,少则要一年,多则要数年),以迫使劳动者接受其开出的价码。这一情况,不但社保局在工伤认定中有企业从不讳言,就是法院在诉讼中也时有所闻。作为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遭受身体伤害之后,面对漫长的程序和相继而来的各种费用,其艰难程度不难想象。
6、诉讼代理人为自己的经济利益鼓励当事人诉讼也是导致本无须进行诉讼的工伤案件进入诉讼的原因。由于原告与第三人大都不具备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极少能正确的预测该付多少该得多少款额和工伤认定是否正确的辨别能力,他们不得不求助具有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当今,诉讼代理完全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时代,在诉讼代理业竞争十分激烈,人人为钱奋斗的现实面前,我们不可能指望职业道德还能起多少说明事实的作用。在诉讼代理人那里,当事人永远不可能听到打不赢官司的语言。前面所讲因工伤导致眼晴失明,企业认为是自残不应认定工伤之辩,就出自代理人之口。
7、行政诉讼案件收费相比民商诉讼费用较低,使得当事人原意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同时也为部分当事人,特别是企业乐意花不多的费用,为拖延责任的承担,滥用诉权提供了便利条件。以上种种情况,不一而足,但必然地使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数量得以增加。
二、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特点
审理工伤行政案件,反映该类案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点:
1、市劳动保障局被告主体资格恒定,企业与受伤人则互为被告或第三人,这是由行政诉讼的特点即行政机关在工伤类行政诉讼案件中只能是被告决定的。当企业不服工伤认定时,其则为原告,受伤人则为第三人;当受伤人是原告时,则企业为第三人,而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则始终是被告。
2、凡对工伤认定进行复议和诉讼的企业,大都是未按《工伤保险条例》对受伤职工进行参保的企业,这些企业一般只顾追求眼前利益不注重风险的减少,而一旦其职工造成工伤,往往首先考虑的是不承担或少承担经济责任。从实际考虑,这些企业也确实存在因一起工伤的赔偿而使一年或几年的经营利润付之流水。从审理的案件看,有多家企业拒绝对受伤职工申报工伤,这部分工伤案件在认定过程中,有的企业主不配合,不肯提供必要的证据,个别甚至提供伪证,使工伤认定增加许多人为的因素。
3、由于工伤认定的与否,直接关系到原告与第三人的直接利益,矛盾大都比较尖锐,极难调和。这主要是因为工伤认定中的受伤人一般为贫穷落后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经济基础差,生存能力有限,一旦因工伤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其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将会陷入困境,所以他们希望得到工伤保险救济的愿望就特别强烈。私营企业也均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且一般进入行政诉讼的企业大都是经济效益不太好和没有对受伤职工进行工伤保险的,因此,在工伤案件审理中常碰到语言与行为过激者,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申诉、上访等事件,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4、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先决条件,但下列的几种关系有时确实难以分清。比如:雇用关系、承包关系、协作加工关系、承揽关系、 非法用工等。工伤认定中涉及的各种关系之所以难以认定,原因在于企业与受伤职工之间劳动关系模糊,有的既未订立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从而导致劳动关系确认困难。比如,在社保局尚未认定的一起案件中,有一企业经人介绍让一工程师开发自己所需的软件,平时该工程师无需按照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也不定期领取工资,在前后两三年的时间里完成一项工作时,企业曾给了他3000元的报酬,不久前,该工程师在为企业开发软件时,上街采购软件所需零件时不幸猝死,对此类案件如何认定?在理论界有探讨性的研究,主流观点认为:“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的特点,注重劳动成果不强求工作时间,在劳动者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用工方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一般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才是劳动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基本具备上述条件但欠缺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从我们正在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的情况就很难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了。有一受伤人,一日被某五金有限公司的业主女儿(该女是该公司的职工)招去做冲床工作,后左手被冲床冲掉除大拇指外的四指,在工伤认定后业主称,我没有招受伤者做工,他是给我女婿(该女婿为入赘的)做工的,我的公司也没有冲床, 其女婿在送受伤者去医院时陈述受伤者是某五金有限公司的职工,但事后称受伤者是自己的职工,自己独自经营的作坊与岳父所办公司没有关系,其所办作坊与岳父所办公司同在一地(岳父家中),但没有字号,没领营业执照,也从不建账交税。
5、许多私营企业不重视劳动法的学习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招工时也不像原来企业招工时那么规范严格,以致有的职工到企业干了没几天就猝死或违反操作规定发生了事故,企业感到得不偿失。以至对工伤认定十分抵触。
6、工伤发生情况复杂多样,认定难度仍较大。根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工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