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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9: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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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对象是什么?


  答: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使用了外地农民工的本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在本市生产经营但未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


  二、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缴纳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外地农民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农民工所在单位缴纳。


  三、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是多少?


  答: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项目对照《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确定,属于行业类别一类的、缴费费率为0.5%,属于行


  业类别二类的,缴费费率为1%,属于行业类别三类的,缴费费率为2%,缴费费率实行费率浮动。


  四、外地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何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外地农民工在京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应由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用人单位未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其本人或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五、工伤认定申请应到哪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去办理?


  答:本市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外地农民工发生工伤,应到单位注册地(《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去办理,外省市用人单位在京从事生产经营的


  外地农民工发生工伤,应到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去办理。


  六、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七、被认定为工伤或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待遇有什么区别?


  答:没有区别。


  八、外地农民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享受的伤残津贴及外地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能否将长期待遇一次性领取?


  答:外地农民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享受的伤残抚恤金及外地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如果不愿按月领取,也可以一次


  性领取,但已享受了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就不可以再选择一次性领取了。


  九、用人单位没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十、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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