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和李某1978年结婚,婚后我因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工作,只料理一些家务。2005年3月李某不幸因工死亡,我当时已56岁,李某的去世让我和智障的儿子(生活不能自理)失去了生活的精神与物质支柱。李某单位没给他购买工伤保险,后来做了好多努力才让其单位对我们进行工伤赔偿,并按月给我们发放抚恤金。今年4月经人介绍我与张某结婚,李某的单位以我再婚为由,拒绝继续支付抚恤金。请问,单位不继续支付抚恤金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黄女士
专家分析:
你和你儿子都属于李某供养亲属,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给李某购买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按月支付抚恤金给你们,现在你已再婚,用人单位有权对你停止发放抚恤金,但该单位停止向你智障的儿子发放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
你和你儿子作为李某供养的亲属,都没有劳动能力并且由李某提供你们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李某因工死亡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时应当由用人单位发放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你是以李某配偶的身份领取抚恤金,现在你已再婚,依该规定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所以,单位对你停止发放抚恤金是合法行为,但单位以你再婚为由停止对你儿子发放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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