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袁某系房山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他的家位于离工厂10华里的房山某镇,每天袁某都骑电动自行车到单位工作,大概到公司需半小时。2004年5月12日早7点钟,袁某由于当天没吃早饭便骑车到他家附近的一个餐厅吃早饭,在饭后去公司上班的路上,被相向而行的小汽车撞倒在地,造成袁某受伤,并且其电动车也严重受损,袁某及时被过往群众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经法医鉴定,袁某为4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赴现场勘验后作出责任认定,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并没有责任,事故是由于汽车驾驶员酒后驾驶所致。
事后公司认为,袁某是在从餐馆到公司的路上遭遇交通事故所伤,其路线不是上班必经路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指在上下班的正常路线所遭遇的交通事故。袁某所受伤害之情形不符合该项规定,所以拒绝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与公司协商未果后,2003年6月袁某向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同月22日,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袁某所受伤害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依法对其事故伤害性质予以认定为工伤。该公司不服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于是申请房山区人民政府对该认定予以复议。同年8月9日,房山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原工伤认定书的认定结论。而房山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仍不服,还是坚持认为袁某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为此,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并未指明“途中”仅指上下班的必经路线,所以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出发,我们应当对“途中”作出扩大解释,即包括能到单位的各种路线。并且在本案中袁某的行为事实上也是为了到单位正常工作,所以劳动行政部门关于袁某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地点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这就涉及我们如何理解条例规定的属于工伤的情形,在这里我们仅以本案为例,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予以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对于什么是工伤予以规范,第14条、第15条分别规定了属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并且在第16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所有的这些都是我们进行工伤认定的依据,这样的一种规范方式实用性很强,对于典型的工伤情形可以直接予以认定,但是这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例如有些事故伤害情形并不能直接依据条例予以认定,这时就需要认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立法目的和精神予以裁判,同时,为了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条例也规定了一些禁止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这也是对工伤认定者认定权的限制。
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利,当然也包括工伤事故发生后获得有效赔偿的权利,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他们是弱势群体,需要国家予以特殊保护,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总的指导思想是在把握整部法律原则和目的的前提下,可以对法律规定不明之处予以适当扩张,但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我们要对劳动者的行为性质进行评析,找到相适应的法律规范,进而对事故情况予以合法认定。
作为本案问题关键的“上班途中”将如何理解呢?对此我们从法律角度展开评析。首先,“上班途中”顾名思义是指在去往工作单位的路途中,进一步说,也就是为了到达工作单位进行工作所经过的路程,解释何为“上班途中”的关键是评析劳动者的主观目的。即使客观上讲是在上班的路上,但主观上职工是前往另一地点从事其他事宜,这种情况也不应认定为此处的“上班途中”。在本案当中,虽然发生事故的地点不是去单位的必经之地,但劳动者经过该地的目的是到达工作地点,所以,在空间上符合“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其次,袁某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前往单位的,也就是说本案中袁某的“上下班”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综上,从主观目的和客观实际两方面来评析劳动者行为性质,该行为属《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所以我们可以认定该事故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事故。
房山区人民法院以劳动者行为的性质为视角进行评析,并且有效地结合了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进行判断,对法律规定不明的地方予以适当解释,是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现实需要的。在遇到类似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应当尝试探究法律的真实含义,对自己的案件予以正确的认识,毕竟成文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我们予以解释,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的生命力。
【律师总结】
我国劳动法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作为法官我们建议,当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要积极、稳妥地寻求劳动法上的救济,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会被用人单位的一些和法律不一致的说法而迷惑,这样会给劳动者带来极大的伤害。但是无论怎样补偿伤者,都无法弥补受伤劳动者所受的损失,所以劳动者要有工伤事故防范意识,尽量杜绝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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