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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诉某市饮料厂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7: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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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申诉人:王某,某市饮料厂工人。


  被申诉人:某市饮料厂。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市饮料厂厂长。


  王某于1995年3月16日与某市饮料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被分配到罐装车间做操作员。1998年2月6日王某参加该公司对员工进行的例行体检,被诊断为患有乙型肝炎。王某遂于次日住院治疗。1998年8月7日王某以疾病尚未治愈为由,要求厂方同意延长其医疗期,饮料厂木予批准,并以王某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合在饮料厂继续工作为由,书面通知王某于30天后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饮料厂的决定,遂于1998年8月20日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撤销饮料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处理结果】


  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核实,王某于1987年参加工作,工龄为11年。王某目前的身体状况确不适合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饮料厂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


  (1)维持某饮料厂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2)某饮料厂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3)由某饮料厂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案例分析】


  本案是医疗保险制度中有关医疗期方面的劳动争议。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医疗期的确定及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医疗期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三是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一,医疗期的确定及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是出于保证劳动者治病和疗伤的需要,在此期限内,劳动者身体还未康复,难以寻找新的工作,用人单位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1994年12月,劳动部根据《劳动法》有关医疗期的规定,颁发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具体延长的幅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本案中,王某的实际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在某饮料厂工作年限为5年以下,故王某的医疗期为6个月。从王某病休之日起,即1998年2月7日开始,至1998年8月7日止。王某医疗期满后称因其疾病仍未治愈,要求延长医疗期。但王某所患乙型肝炎并非特殊疾病,不符合延长医疗期的条件,故医疗期满虽尚未治愈,也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延长医疗期。本案中某饮料厂在医疗期内未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恢复如初,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没有留下大的后遗症,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根据《劳动法》规定,医疗期满后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在饮料厂工作,其患有传染性疾病,医疗期满仍未治愈,饮料厂认为他不适合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是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按法定的程序进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方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故某饮料厂在王某医疗期满仍未痊愈,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的前提下,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第三,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被解除劳动合同,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继续治疗疾病的需要,用人单位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包括两方面: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者有权享受的经济补偿标准如下:


  (1)生活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医疗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发给劳动者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该办法还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全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饮料厂与主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不违法,但该公司却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付王某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按规定,饮料厂全额给付王某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外,还须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承担逾期给付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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