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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去卫生间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7: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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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何某是房山某汽车配件销售公司的一名职工,在公司从事汽车零部件的销售工作。2005年10月2日,下午上班铃声响过之后,何某和其他同事一起开始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何某到该公司内的卫生间方便,几分钟后被其他同事发现其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公司立即将他送到附近的一家医院接受治疗,在医院紧急抢救下何某脱离了生命危险,经过长达一个月诊治,何某于同年12月出院,共花去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63万元。


  事后,公司没有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起事故伤害性质认定申请,在与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何某便在法定期间内向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向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要求对工伤性质予以认定。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经过对其提交的材料审查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何某的本职工作无关,认定何某伤亡性质不是工伤。何某对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不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劳保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何某仍不服,于是就该认定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结论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公司从事的雇佣活动无关,不是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伤害,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种生理需求,不仅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密不可分,而且与雇佣活动有内在的联系,应成为工作场所的一个延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厕所”和工作无关,这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相悖。2006年2月17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并责令重新认定


  【案例分析】


  认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工伤认定条件之一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认识,双方争议的焦点也就在于对“上厕所”行为性质的认识,那么该行为究竟是工作外的私事还是劳动者工作的一部分呢?我们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此行为作进一步的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在本案中,何某去卫生间的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没有争议的,那么如何理解“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一工伤认定条件呢?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所以根据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对工作原因的理解不能单纯指为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当然这些行为是典型的因工作原因,这是毫无疑义的,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各项基本权利,尊重劳动者从事的和生产活动不可分离的行为,这些权利是劳动者工作予以正常进行的前提,这些行为也是生产活动的自然延续,没有这些基本权利和行为是不能实现生产目的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剥夺劳动者的这些权利,所以这些行为在性质上理应被认定为工作行为。


  何某是在“上厕所”的过程中导致伤害,而该行为是劳动者正常生活、工作的生理需要,是劳动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没有该权利的行使劳动者的工作是无法进行的,我国法律自然应当予以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剥夺,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权利实现提供方便。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劳动者的生理需要的满足也是为了工作予以正常延续,这种生理需求不仅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密不可分,有内在的联系,还应成为工作场所的一个延伸。所以我们应当予以保护,在“上厕所”过程中导致伤害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伤害”,这是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利本意的,同时,这也是用人单位工作目的得以正常实现的保障。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劳动法》的基本精神并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对于现实生活中的案件予以法律上的评析和定性,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予以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予以解释,“将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法院的认定事实过程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律师总结】


  在我们审理的诸多案件中,我们发现有些工伤事故的发生并不是不可以避免的,虽然我们的法律对工伤事故作出了细致、严密的规定,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能得到有力的救济,但我们还是强,调,不论是劳动者个人还是用工单位都应该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尤其是用人单位要注意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制度以及相应配套设施建设,减少和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也应积极寻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其中的教训,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进而为劳动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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