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唐某是四川某环保公司的环卫工人,并且与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2004年11月15日,唐某于工作时间内在三环路外侧的机动车道上被车撞身亡,唐某的父亲于2004年12月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应的材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唐某父亲的申请材料并结合调查的事实审查、核实后认定唐某为工伤。但环保公司认为,唐某的指定清扫地点是在三环路立交桥内侧,唐某是擅离工作岗位到三环路外侧的机动车道上。唐某受伤虽是在工作时间内,但不是在工作场所内,并且交管部门也认定肇事车主与唐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唐某事故伤害是自己原因所致,不应对其予以工伤认定。所以,环保公司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劳保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环保公司仍不服,向四川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结论。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环保公司聘用唐某负责三环路内侧清扫作业,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工作时间,并在从事本职工作,虽然事故发生地点不是在指定的三环路内侧的清扫地点,但仍属唐某的工作场所,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
此案虽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但其行为是属于过失行为,非主观故意,故不属于蓄意违章。依据《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6条的规定,“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唐某的过失行为并不影响到工伤性质的认定。
据此,人民法院从国家应当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使用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等角度考虑,依法作出判决,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书,依法驳回原告环保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请。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相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对工伤认定条件中“工作场所”以及对事故过程中劳动者过错行为的理解,对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词,那么究竟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地点”和劳动者过错行为呢?我们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以及司法实践角度予对此问题以阐释:
一、根据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立法宗旨,工伤认定条件中的工作场所应作宽泛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伤劳动者可以认定为工伤所必备的前提之一就是劳动者受伤必须是在工作地点发生事故造成的,对于工作地点的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工伤认定的结论,那么从我国现有法律出发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工作地点”这一因素呢?我们认为,劳动法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即劳动法倾向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所以我们理解工伤认定条件时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作有利于受伤劳动者的解释,不能把工作地点严格限定在用人单位要求的工作区域,这样的理解过于狭窄,极大地不利于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维护。从司法实践角度考虑,我们应当把工作地点与劳动者履行的工作职责相联系,也就是说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须到达的区域可以认定为是上述工作区域的合理延伸,即符合工伤认定关于“工作地点”的要求,这样的解释既满足了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要求,又能极大地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最终有利用人单位生产的实现。
所以本案中,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唐某负责三环路内侧清扫作业,虽然事故发生地点不是在指定的三环路内侧的清扫地点,但属唐某履行单位工作职责相关的行为,是唐某履行本职工作而进入的区域,因此该区域是唐某工作区域的自然延伸,也就是说符合工伤认定关于工作地点的要求。
二、事故发生当事人过错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符合条例禁止条件的除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只要符合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情形就可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主观的状态不是工伤认定的考虑因素,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伤认定采纳的是无过错原则。但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以上三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是对于工伤认定无过错原则的限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综上,也可以这样说,劳动者遭遇事故后,只要客观上符合工伤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加之没有违反第16条规定的禁止情形便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受到伤害,虽然主观上存在过错但并不符合第16条规定的过错程度和情形,所以可以根据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的人民法院从应尽最大可能保护受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促使用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依法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正确、合法的判决。
【律师总结】
综观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有相当一大部分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所致,虽然在工伤认定方面我们贯彻无过错原则,尽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是事故也将造成不可挽回的不利后果,其教训也是惨痛的,所以作为法官我们建议,劳动者应当珍视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强化安全意识,要在正确的操作规程下工作,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督促职工遵守单位制定的操作规程,采用利益诱导机制实现劳动者遵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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