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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无驾证能否认定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7: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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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管某系山东莒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9月10日8时许,管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厉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管某与厉某立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管某右股骨骨折,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回家疗养。事后,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厉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管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管某向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管某无证驾驶车辆违反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所以管某受伤性质不属于工伤。对于工伤认定结论管某不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县劳保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管某仍不服,于2006年3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非工伤认定。同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动撤销了非工伤认定,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莒县该食品有限公司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不服,于2006年11月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上了被告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管某的伤不属工伤。法院追加管某为第三人。


  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当职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管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虽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庭审后,经过法官的讲案说法,食品有限公司最终撤回了起诉,管某工伤的性质得到了维持。


  【案例分析】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管某无证驾驶行为是否属《工伤保险条例》第16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无证驾驶是违法行为,但究竟是违反何种法律规范,这是我们适用第16条规定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无证驾驶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其并不违反治安管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员有持证驾驶的义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取得驾驶资格证后才可以在道路上行驶,如果违反规定无证驾驶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无证驾驶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但无证驾驶并没有侵害社会治安秩序,也就是说并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本案中即使管某属无证驾驶导致出现事故,但是其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所以食品公司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认为无证驾驶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二、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属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经过评析我们得出遭遇交通事故构成工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的上下班以及加班过程中的上下班;第二,必须是受到机动车的伤害,如果遭遇自行车、马车等非机动车伤害的则不满足该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三,必须受到身体上的伤害,这种伤害可能是职工自己驾驶车造成的,也可以是别人驾驶车造成事故导致职工伤害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受伤害的职工对于事故承担何种责任都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但伤者故意造成事故的除外。


  在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在管某下班途中,并且是由于管某驾驶摩托车与拖拉机发生碰撞所致,最终导致管某身体受到伤害,这完全符合上述构成要件,所以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认定管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属工伤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337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16条第1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工伤


  所以,本案中的人民法院认为,管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虽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但并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管某受伤行为在性质上属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律师总结】


  我们在审视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对行为性质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某些行为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在某种程度上并不一定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不得认定工伤的行为,所以我们认为,适用条例第16条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情形时,首先要依法对致害行为违法性质作出认定,而后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用,这样会极大地减少错误认定的几率。作为法官我们建议,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交通规则不仅使自己免受事故伤害,而且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表现。人人遵章驾驶按章办事,这样既提高了效率又保障了安全,我们应当强化遵章守纪观念,将其贯彻于工作、生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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