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是北京市房山区某超市的一名售货员,由于正处销售旺季,所以单位要求其加班工作,2006年6月陈某下班后,便骑轻便摩托车回家,在行驶途中,与一辆小型汽车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陈某被撞后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而死亡。2006年7月,其妻李某向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依法认定陈某伤害事故属工伤,同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认定陈某系超市职工,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属于工伤。超市不服,向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10月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该公司仍不服而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
在法庭上,超市诉称,陈某酒后驾车,并且违反交通法规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有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劳动部门认定陈某死亡为工伤适用法律错误,诉请撤销。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超市不能提供陈某酒后驾驶的有力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被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工伤认定陈某系该公司职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由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付款凭条等证据证实,事实基本清楚,并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程序合法,所以依法作出维持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判决。
【案例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难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中,一方面是本案中的“加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另一方面,职工下班之后,在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还可以依据工伤进行认定。最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于工伤认定有争议,究竟由谁负举证责任。我们针对上述问题从法律角度予以具体阐释:
一、职工加班工作与平时正常工作一样受工伤法律、法规保护。
在当今“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加班的情况屡见不鲜,劳动法对劳动者加班的报酬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的权利,但对于加班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我们认为,职工加班是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合法休息权的前提下对工作时间的一种合法延长,职工在加班过程中的工作是职工本职工作的合法延续,所以职工加班工作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工作,与正常工作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本案中,陈某是在加班过程中遭遇伤害,其加班属工作时间,加班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既然职工加班工作与平时正常工作一样受工伤法律、法规保护,那么加班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上下班是实现工作目的所必须的,上下班是职工工作的前奏或后曲,没有该部分的工作内容是无法实现的,这就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此种情况为工伤的原因。
现实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在把握认定原则的前提下,需要对事故原因作进一步的评析,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是认定此类工伤的一个“底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陈某是加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并且没有条例第16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应当予以工伤的认定,法院和劳动部门的认定是正确的。
三、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和职工及其亲属往往会对工伤的性质产生争议,用人单位在此法律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更具有举证能力,所以,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提交相应证据以证明职工不属工伤的,认定部门可以根据职工的申请材料予以工伤认定。
在本案中,超市认为陈某系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没有提供有力证据予以支持,所以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劳动行政部门以职工的申请材料为依据进行工伤认定是正确的。
【律师总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19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法定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这些便是工伤认定的依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证据”,作为法官我们建议,工伤事故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注重证据的保存,这是获得有效救济的前提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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