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现年三十岁的居某是融安县长安镇人,他在2005年进人融安县一家木业有限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单位工作安排,居某的下班时间是18时。某天,下班后他到另一车间去找同在这家公司上班的妻子,准备接妻子回家,不曾想妻子需要加班,于是,居某便一直待在公司里,等待妻子下班。大约在22时10分,居某骑摩托车载着妻子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居某所骑的摩托车和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了居某右胫骨多段骨折,右腓骨骨折。
居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于是便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融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事发当日,居某下班后没有及时回家,为了顺搭其妻回家而等到晚上约22时10分才从单位骑摩托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在其正常下班的时间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据此认定,居某在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不属于工伤。
对于工伤认定居某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融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书。
庭审期间,被告融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辩称:《工伤保障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的途中,本案原告下班四个多小时后才从公司回家,这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下班”了,纯属“非下班回家”。他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不认定原告居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为此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所以,裁判应当予以维持。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工伤情形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的理解:劳动者认为,只要客观上是从单位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就应认定为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对于时间上没有特殊要求。相反,劳动行政部门认为,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必须是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的途中。那么实践中究竟如何应用呢?现在,我们就仅以本案为例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具体含义予以阐释: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该条规定,我们认为适用该条规定首先要对“上下班途中”有个清晰的把握。
一、适用该条的时间要求——“上下班途中”必须是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时间内的途中。
工伤,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应当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上下班途中”是实现工作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并且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工作紧密相连,可以认为“上下班途中”是职工工作的继续,这样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人文关怀。“上下班途中”既然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那么其适用也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界限,以免由于认定不当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根据立法者的意图我们不难可以看出,这里的时间应当是和工作时间紧密相连的,至少应当不能偏离太大,否则便失去条例保护的机会,我们认为这是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在本案中,居某是在自己下班后,为了私人目的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回家的,居某下班到回家这一段时间的经过削弱了其与单位本职工作的联系,也就丧失了法律规定保护“上下班途中”的意义。行为是否明显超出下班合理时间是法院裁判是否适用条例第14条第6项的关键,他的行为明显超出了下班合理时间,所以不能适用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除了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外我们还应注意其在空间方面的要求。
二、适用该条的空间要求——“上下班途中”必须是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和“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道理一样,《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必须是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对于非上下班合理路线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顺路访友、到别处购物、游玩等与上下班没有联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均认为,“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的途中,本案原告为了私人利益下班四个多小时后才从公司回家,这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下班”了,纯属“非下班回家”。他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不认定原告居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
【律师总结】
《工伤保险条例》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诸多情形,其规定是抽象和概括的。我们认为,适用条例规定判断某一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在于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就是对立法目的的理解。由于现阶段的普法状况,普通劳动者对法律的理解与法律意旨会有一定差距,所以,我们建议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尽可能寻求律师等相关专家的帮助,这会极大地减少救济成本,有利于法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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