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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除劳动关系,又到其他单位工作,发生工伤事故谁负责?——李奕与金玉物业公司、西域花园物业公司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6: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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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


  劳动者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又到其他单位工作,发生工伤事故谁负责?


  【案情】


  申请人:李奕


  被申请人:金玉物业公司、西域花园物业公司


  李奕是金玉物业公司的正式电工,所有劳动关系都在此公司。最近,李奕换了一家收入更高的西域花园物业公司并已经签订了合同正式上班了。由于金玉物业公司这边还有工作要交接,所以李奕未办理解除合同等离职手续。每天上午,他在金玉物业公司上班,下午他去西域花园物业公司上班,周日休息一天。


  这样过了半个月,一天下午,他在西域花园物业公司上班,在检修电路时,因为地面有水,他穿的鞋滑,不小心滑倒摔了一跤。后经医生诊断,李奕的腕骨骨折,需要休息10周,同时医生嘱咐说还要经过进一步的观察,才能确定是否会留下后遗症。但是关于应该由哪一家公司来为李奕负责工伤赔偿出现了分歧。主要原因是这样的,李奕未办理正式的录用手续,所有关系还没有转过来,不属于西域花园物业公司的员工。同时李奕在西域花园物业公司上班不久,现正处于试用期,西域花园物业公司要等员工使用期满转正后才办理三险。而金玉物业公司认为李奕已经在其他公司上班,且是在那边上班的时候受的伤,不应该由金玉物业公司负责。


  李奕无奈,只得自行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认定结果:


  劳动保障局接受工伤认定申请后,通知金玉物业公司和西域花园物业公司到庭接受调查,听取了双方就工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的意见,最后作出李奕属于工伤的认定,并认定应由西域花园物业公司承担李奕的工伤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是有关工伤认定以及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的问题。


  李奕腕骨受伤,发生在李奕上班期间进行电路检修的时候,这属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李奕在金玉物业管理公司和西域花园物业公司两家用人单位同时就业,金玉公司和西域花园公司应当分别为李奕缴纳工伤保险费。西域花园公司以李奕是试用期员工为由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本案中,李奕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是西域花园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由西域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工伤给付责任。李奕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应由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西域花园物业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律师总结】


  对于企业招收从其他单位跳槽过来的新员工,企业一定要审核员工在其他单位是否确实已经退工(如要求提供退工单等)。录用未完成退工手续的员工对企业来说存在着风险,可能会遭致员工前任企业以侵犯知识产权等理由提起的诉讼,不办理录用手续而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又可能导致遭受木案中由于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导致的损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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