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纪某在山东某县纺织厂上班,纪某怕走夜路不安全,所以每逢值零点夜班时,她都是晚饭后8点左右开始离家,提前到工厂职工宿舍休息,零时到车间上夜班。2005年7月,又逢纪某值夜班,她和往常一样晚饭后8点离开家,不幸在去工厂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厂方认为纪某不是工伤,拒不赔偿,其父亲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社保部门作出不属因工死亡的认定。2005年11月,纪父一纸诉状将社保部门推上了县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女儿从家中出门就是为了去工厂上班,主观目的具有正当性。经对其他女工调查,所有女工上夜班时都提前到厂。工厂也考虑到女工上班安全,曾要求女工上夜班时提前到厂休息,并专门为女工提供了宿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女儿应属因工死亡。
被告辩称,提前到工厂宿舍休息应是女工一种自觉、自愿行为,并非工厂的强制行为。纪某应值当晚12点的班,而她却死于当晚8时,据此,应认定纪某不属因工死亡。
纺织厂系本案第三人,在法庭上辩称:纪某发生车祸的时间并不是正常上下班的时间,且她去工厂的目的是到宿舍休息而非上班。工厂未规定女工上夜班时必须提前到厂休息,即使工厂为女工安排了休息场所,也只是为上下班提供便利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纪某前往工厂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最终导致纪某死亡,她的主观目的就是去工厂等待值夜班,故应认定纪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之规定,被告应对纪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死亡不属工伤的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关于纪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纪某是遭遇交通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对纪某的工伤认定争议的焦点是纪某不是正常上班时间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提前上班能否依条例上述规定予以工伤认定,我们应结合条例精神对提前上班的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评析:
一、提前上班与正点上班在主观目的方面并无本质区别,法律应同等对待。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目的就在于保障劳动者从事与工作相关行为,使劳动者受伤后能得到恰当的救济。该条规定并没有把“时间”作为适用条件予以规范,所以从保障受伤劳动者合法权利角度出发,只要是在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论其是否提前还是拖后只要没有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都应依据条例规定予以工伤认定。职工上下班途中是职工实现工作所必须的,并且前往或离开工作地点也是为实现工作任务,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与用人单位的工作相关,所以可以视为工作地点的延伸和因工作原因所致。提前上班虽然是属用人单位工作计划之外而为的行为,但是提前上班与上述正点上班在主观目的上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工作目的,所以从劳动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角度出发,理应同等对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职工为了私人目的而提前或推迟上班,那么则不属于此时的“上下班”,不得使用该条规定予以处理。
在本案当中,虽然纪某是提前上班,但是纪某提前上班在主观上是为了能正常地完成工作任务,并且用人单位也为此提供了有利条件,可以视为对纪某行为的默认,所以,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对其受伤行为予以工伤认定。
二、提前上班在客观上也保障了工作任务的很好实现,是为工而为之行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某一行为要认定为工伤就必须是因工作原因所为的行为。职工提前上班客观上既保障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又使工作质量得以提高,所以在客观方面也使用人单位工作任务得以很好实现,也就是说,提前上班在一定程度上是和职工工作实现联系在一起的,是职工因工而为的行为。
在本案中,纪某怕走夜路不安全,所以每逢值零点夜班时,她都是晚饭后8点左右开始离家,提前到工厂职工宿舍休息,零时到车间上夜班,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用人单位工作的正常实现,其主观目的具有正当性,而且客观上也使单位的工作时间和质量得到了保障,也就是说,纪某的提前上班行为是“因工”而为的行为。
根据以上两点论述,纪某提前上班行为主观上是为工而考虑,客观上也实现了单位利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对于纪某伤害的性质应当予以工伤认定。人民法院根据职工的主观目的并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之规定,对纪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律师总结】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现代社会的职能分工越来越细密,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充分注意到职工生理、心理上的差异,尽量减少女职工上夜班的比例,尽量照顾女职工的性别差异。作为法官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的保障,尽量避免本案当中事故的发生,同时应当尽可能为特殊作业下的职工提供特殊的场所,比如说为他们加班提供宿舍休息等条件,只要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能提高认识,采取有力的措施,工伤事故是能够得到有效抑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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