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下班途中死于火车碰撞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
赵某是某钢铁公司的一名职工,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并且单位为其缴纳了劳动保险。某日,赵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经铁路道口,因有火车即将通过,道口的栅门已被关闭。赵某推车打开关闭的栅门穿越铁道,被驰来的火车撞倒后致死。事后,赵某所在单位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查,认为赵某死于火车碰撞,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项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火车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范围,遂认定赵某的死亡不属工伤。
赵某的妻子不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原认定被维持。赵某的妻子遂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原告丈夫被火车撞死后,被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认定火车非机动车,故下班途中受火车伤害非工伤。该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系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机动车”概念的狭义理解,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中关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中的机动车含义应作出符合客观现状的合理解释,即该条文中所指“机动车事故伤害”不仅包括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而且还应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地铁和轻轨等交通工具,以体现对遭受职业伤害之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综上所述,被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理由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例关于工伤性质认定的案件,我们认为,判断某一职工伤害是否由于工伤所致,不仅要求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而且致害行为必须不是法律所禁止认定为工伤的行为。本案所涉及的工伤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现在,我们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本案的工伤认定做一个法律上的分析:
一、考察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符合该条规定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事故必须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包括正常的上下班以及加班过程中的上下班。
2.必须受到身体上的伤害,这种伤害可能是职工自己驾驶车造成的,也可以是别人驾驶车造成事故导致职工伤害的。
3.必须是受到机动车的伤害,如果遭遇自行车、马车等非机动车伤害的则不满足该条的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那么机动车究竟如何理解呢?这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定义的外延受限于该法所调整的“道路”交通活动范畴,火车、轻轨、地铁等轨道交通活动不属该法调整范围,因此,该法对道路交通之外的其他交通工具的概念未明确加以定义。而《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外延和道路交通法律截然不同,该条例有关规定中并不排除“上道路行驶”车辆以外的其他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故而在理解“机动车”含义时,不应机械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的概念。
本案中的劳动部门的认定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机动车”概念做了狭义理解,其忽视了《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法律关系的外延和道路交通法律截然不同的特点,条例中的“机动车”外延要比道路交通法律中“机动车”的外延大,其应当包含火车、轻轨、地铁等轨道交通工具,所以劳动部门在适用法律方面有误,其认定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对“机动车”规定的立法意旨的。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只是认定工伤的第一步,除此之外,还必须满足其行为不是条例所规定的禁止认定为工伤的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具体来说它们分别是:第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第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第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为工伤。
在本案中,赵某的受伤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并且其行为不是条例所规定的禁止认定为工伤的行为,因而,应当依法予以工伤性质认定,本案中的劳动行政机关不予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撤销是正确的。
【律师总结】
《工伤保险条例》作为工伤认定的基本法,其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利。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我们在适用法律认定工伤时,应当作出符合客观现状的合理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机动车”并不排除“上道路行驶”车辆以外的其他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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