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是房山某运输公司的一名会计,王某平时工作成绩优异,运输公司作为工作业绩的奖励,2006年4月组织部分职工前往山东青岛旅游,在崂山游玩过程中,王某由于不慎摔伤,事后立即被送往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治确认伤情为:右股骨干骨折。王某住院期间共花去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566.60元。
2006年4月20日,王某向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事故申请书,请求对其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2006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王某在单位集体组织的旅游中遭受意外伤害,其伤害在性质上属于工伤。对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运输公司不服,其认为公司组织旅游是公司的一项福利待遇,并不是工作的过程,并且王某是在旅游过程中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伤害,王某的伤害在性质属意外事件,不能认定为工伤。于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劳保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运输公司仍不服,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做的对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行为。
房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出,王某是在单位组织的旅游中受伤,单位组织旅游活动是单位对工作成绩优异者的奖励,是单位工作的一种激励机制,也是工作得以实现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将伤害性质认定为工伤是合法、合理的。
人民法院经审理、核实后认为,从目的上讲,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为了职工更好地工作,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在法律上可以视为因工外出,并且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事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所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性质认定的裁决。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我们需要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予以正确理解,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所从事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那么我们首先需要对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有一个正确的认定,这是认定职工在此过程中受伤性质的前提。
一、从单位组织旅游活动的目的上看,旅游活动是工作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作为职工奖励也好,还是作为全体职工的福利待遇也好,组织单位职工去旅游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那么该种行为在性质上该如何认定呢?组织员工旅游从目的上讲,一方面,通过旅游可以缓解职工的工作压力,更好地实现工作目的;另一方面,通过旅游可以增强职工对用人单位认同感,增强用人单位的凝聚力,最终还是有利于实现用人单位生产的目的。通过以上评析,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用人单位组织旅游是其工作运行机制的组成部分,有其鲜明的目的性,即组织旅游是为了实现用人单位的工作目的。世界上是没有“不顾正业”的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其业务的正常开展,所以,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可以认定为是其工作活动的延续,是用人单位工作机制的一部分。基于以上论述,在本案中,王某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从性质上看可以认定为其是在工作活动中受伤,即属由于工作原因而受伤的行为。
二、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在法律上可以视为因工外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职工工作的延续,也就是说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从性质上看是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而受伤,进一步说,受伤是由于工作原因而导致的,所以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单位组织旅游外出的行为,就可以认为是因工作原因外出的行为,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就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具体到本案,王某在单位组织的旅游中受伤,就是王某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综合以上论述并且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单位组织旅游活动是单位对工作成绩优异者的奖励,是单位工作的一种激励机制,也是工作得以实现的有机组成部分,王某是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其受伤属因公外出而受伤的情形,并且其行为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人民法院依据条例第14条之规定对王某受伤行为予以工伤性质的认定,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律师总结】
对于工伤事故的发生,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是不愿意看到的,要想避免事故的发生就需要相关当事人有防范危险发生的意识,从心理上强化安全观念。当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协调事故的善后处理,任何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是不现实的。对于劳动者也应强化法治观念,敢于为自己的合法权利作斗争,发生事故后要积极寻求法律的救济;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捍卫合法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只有大家都关注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们的法律保障人权的终极目标才能得以实现。作为法官我们相信,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经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公正、有序的工伤损害赔偿秩序一定可以得到实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