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案情】
申请人:王立
被申请人:日本至高软件公司
日本至高软件公司高薪聘用了王立到公司做技术工作,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经理李某对王立说:“公司决定每月给你工资五千元,但我们是一家外资企业,除工资外没有其他的福利待遇。养老、医疗保险等问题都由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王立考虑到找工作不容易,工资又比较高,也没有提什么异议。几个月后,因种种原因王立被公司辞退,王立不服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但日本至高软件公司称: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事先讲好的,王立要是不同意,当时可以不干,既然干了,就说明协议已经达成,现在王立无权反悔。
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在《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这一点与商业保险的自愿性不同。木案中,不能因为王立默认同意公司不参加社会保险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因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表明,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对于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对于义务则必须履行,无权放弃。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日本至高软件公司以高薪取代职工的社会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单位应依法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
【案例分析】
近年来,随着劳动力资源的日益市场化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健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赔偿问题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当此类纠纷被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一般均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由于国务院规定从1998年起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或管理。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时,必然涉及到案外人,即通过判决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以实现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社会保险纠纷,是指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或者由此引起损失赔偿而与之发生的纠纷。从法律规定来看,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险五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社会保险纠纷类型有二种:
第一,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不交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少交是指用人单位虽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其缴费数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迟交是指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缴费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只为劳动者缴纳了最近一段时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由于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所以,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出发,社会保险费实质上属于国家征收范畴,是行政而非司法,由此产生的争议当然属于行政争议。现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已明确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征收规定为行政机关的一项职责,如《劳动法》第100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6条均有相关规定。
第二,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标准支付费用。”
【律师总结】
企业不交社会保险固然不对,但有时也存在部分劳动者觉得交劳动保险“没什么用”,因而提出将社会保险直接发给员工,对公司对自己都“赚了”。公司此时应该要明白,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都是无效的,不能因此打擦边球而造成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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