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企业注销后,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案情】
王大根系某县农民,2002年2月被个体工商户张斌开办的加工厂招用为冲压工。2005年H月13日,王大根上夜班,在工作中被冲床压伤左手。张斌于2005年12月向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销手续,又在另一个加工厂当厂长从事机械加工。王大根于2006年2月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后,经调查取证,证实该个体工商户已在2005年12月30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王大根受伤性质属工伤的决定。
【案例分析】
企业员工(雇工)在工作中发生伤残(亡)事故后,由于工伤医疗费和赔付金额较大,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工伤待遇赔付数额远远超过企业支付能力,特别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其资产根本不能支付赔付数额,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随即注销工商营业登记,或过一段时间企业法定代表人又重新注册新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这类企业职工工伤性质认定申请后,应该认定由哪个企业(个体工商户)来承担伤者的工伤责任?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以下一些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受理这类人员的工伤性质认定。理由是:事故发生时,原企业的主体资格合法,员工与其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也没有异议,又符合工伤认定的实体要件,应认定由原企业(个体工商户)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工伤待遇的赔付,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去承担待遇赔付责任。这样做合情也合理,认定原企业(个体工商户)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工的请求得到了满足,原企业又不存在,职工和企业都不会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可大大减轻工作量。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受理这类人员的工伤性质认定申请。主要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都明确提出用工主体合法是认定工伤的前置法律要件,即: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性质认定申请的前提条件是,只有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或人员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企业(个体工商户)被依法注销,主体不合法,没有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应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受理这类职工的申请,而且应认定新企业(个体工商户)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要理由是这样做没有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用工主体合法这一认定工伤的前置法律要件。《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权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原企业(个体工商户)注销时,资产没有清算,职工没有安置,新企业(个体工商户)是在原企业(个体工商户)物资基础上成立的,法定代表人、又是同一人,理应承担工伤责任,应直接认定这类职工为其工伤职工。
本案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虽然王大根在申请工伤性质认定时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王大根是在个体工商户注销前受的伤,受伤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机构三方公认的客观事实。因此,王大根所受伤认定性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所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不能因为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主体不存在,就不尊重客观事实,不予受理职工的伤残性质认定申请或不作出伤残性质认定,而使原个体工商户免除其承担对王某的下伤责任。在此问题上,劳动关系与工伤责任不是并存的;企业注销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性质认定,受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可通过民事诉讼去解决。至于张斌所在的新企业是否能承担王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按其他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主观地认定张斌新成立的企业应承担王大根的工伤责任。
【律师总结】
本案中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相当常见。个体工商户由于规模小,利润薄,老板往往不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更谈不上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大额的赔偿,老板往往选择关门歇业。我们国家的相关部门对《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理解上存在偏差,存在着拒绝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情况。对其决定,劳动者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乃至提出行政诉讼。对木案个体工商户来说,其企业如果没有进行清算注销,其创办人应和企业一道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办法》
第五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民法通则》
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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