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朱师傅是房山某机械厂的焊接工,1991年试用期满后成为机械厂的一名正式员工,单位按月给朱某发放工资和奖金,并且为朱某缴纳了各类保险。2005年7月的一天,朱某因急于完成工作任务,就没有按操作规程工作,因此导致左眼遭受电焊伤害,随后被送往房山某医院接受治疗,共花去治疗费、护理费等费川5000.12元。
事后单位认为,导致此次伤害事故的原因完全是由于朱某违反操作规程所致,并且也违反了公司内部关于规范工作流程安全生产的规定,所以本公司不但不予以工伤认定申请,而且,根据机械厂的员工操作规范应对朱某予以单位内部处罚。
朱某就相关事项咨询了劳动维权律师,律师认为朱某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条件,最后,律师给予的法律建议是在法定期限内朱某自行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于是,朱某于2005年9月向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关于认定其行为性质为工伤的申请,在对朱某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之后,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的结论,其理由是朱某的行为是由于其过错所致,并且朱某的行为违反操作规程,是不予以提倡的。朱某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劳保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朱某仍不服,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2005年11月,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双方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之后,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证据作出认定,朱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且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另外并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可认定和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工伤认定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所以,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书在事实方面不清楚,并且适用法律也存在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对于法院的判决双方都未提出上诉。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朱某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还可以予以工伤性质的认定,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单位规章要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要对违章行为作法律上的分析和认定:
一、单位的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仅具有内部效力,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生产的顺利、高效进行,满足单位生产的目的,各个用人单位都会制定一些相关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生产的顺利进行,但是这些制度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设立和运行,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比如说不能违反法律要求的满足职工正常休息需要的规定,如果违反其内部规定便是无效的。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制定的操作规程,是保障工作顺利、安全进行的一种手段,从某一方面说也满足了职工健康权,所以其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我们再进一步评析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其效力范围又是怎样的呢?单位的规章是某一特定单位为实现其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无论是创制主体还是创制目的都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即被限定在某一单位内部,所以单位制定的规章的效力范围为本单位内部,这与法律的普遍适用是有区别的,其适用和法律的适用分属不同范畴,进一步说,两者都有效时可以重叠适用。在本案中,朱某的行为既然是违反单位有效的规章制度,那么理应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但这绝不能借此排除法律的适用,既然单位规章的适用和法律的适用分属不同范畴,两者当然应当重叠适用,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违反单位规章的按照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工伤的仍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认定。
二、工伤认定采用无过错原则,但同时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分别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该条例的这些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在我国,对于工伤认定所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伤害性质予以认定的时候,不考虑劳动者在伤害事故中的过错,只要其行为满足条例规定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当事人蓄意违章的除外。在本案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伤害是朱某的行为有过错所致,并且朱某的行为违反操作规程,作出不予认定的结论,这样的认定是与条例认定工伤的精神和原则相违背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决。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关系,体现法律的公平精神,《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还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劳动者如果是由于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或者因醉酒、自残、自杀伤亡的,是绝对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本案受伤的朱某并不存在条例第16条规定之情形,所以根据条例规定应予以工伤认定。
综合以上论述,在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工伤认定采用无过错原则对仲裁机构的裁决做出判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书在事实方面不清楚,并且适用法律也存在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是符合劳动法关于工伤认定精神的。
【律师总结】
我们通过对事故发生原因的评析,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工伤事故发生很大一部分是因劳动者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工作所致。不可否认,并不是每次违规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但是这并不应该是劳动者侥幸违规的理由,工伤事故发生之后的代价是惨痛的,法官提醒劳动者,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安全生产,警钟长鸣”。另外,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不要被用人单位的一些违法说法迷惑,根据我们以上评析,在工作中即使是违章操作致害也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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