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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工伤待遇现状及对策建议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6: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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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煤炭企业工伤待遇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1  工伤人员待遇偏低


 


由于煤炭企业的特殊性,工伤人员相对比较多。工伤待遇是与企业效益及员工工资紧密相关的。近几年煤炭价格上涨,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煤炭企业效益低下的事实。尤其是受伤年代较早的1-6级工伤职工,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丧失而较早退出工作岗位,当时企业效益比现在差,员工工资比现在低,伤残津贴因而相应较低。于是这些工残人员多次到企业和上级部门反映,强烈要求增加待遇,这已成为煤炭企业的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以某特大型煤炭企业为例,<?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1998831受伤的 1-6级工残人员,2007年的月伤残津贴平均为780元,其中5-6级的扣除三险一金后,实际收入尚不足430元。随着物价的上涨,他们的生活出现了困难,企业不得不另外发放困难补贴来缓解他们的实际困难。


 


1.2  同一地区企业因参加统筹不同待遇出现差异


 


由于在一些省市采取了工伤保险统筹随养老保险统筹的方式,导致了因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同,一些属地相同的企业,却参加了不同层次的工伤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地区的经济增长率不同,而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待遇与之又紧密相连,最终导致同一地区企业因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不同,出现了待遇调整政策的不同,进而导致待遇方面的较大差异。这引起了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强烈反响,成为企业乃至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例如,甲乙两个企业同属某省国资委管理的大型企业,甲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参加的是省级工伤保险统筹,因而执行的是省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政策规定;而乙企业工伤保险参加的是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因而执行的是市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政策规定。这就造成同在一地的企业,甲企业工伤职工待遇调整的标准与乙企业工伤职工待遇调整的标准不一致,导致工伤职工相互之间的攀比,引发社会矛盾。


 


1.3  工伤定期待遇调整政策缺乏连续性


 


     有的省市伤残津贴、护理费、遗属抚恤金每2年调整一次,而退休人员养老金执行3年连调的政策,这样就对工残人员和遗属的待遇调整带来了冲击。工残人员是社会最弱势的群体,无论是收入水平,还是生活质量,比退休人员还要困难。2年一调的政策,他们的确难以接受,工作人员在做其思想工作时也增加了难度。原劳动部规定,1-4级工残人员死亡后可享受48-60个月50%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041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1-4级工残人员死亡后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这导致规定执行前后待遇出现了差别。况且,职工因病死亡后,尚且享受一次性救济费,1-4级工残职工死亡后却没有一次性的待遇,明显出现了抚恤结构上的失衡。


 


 1.4  供养亲属范围确认和待遇标准审批问题


 


工亡职工或1-4级工伤职工死亡后,对妻子或母亲列为供养亲属的条件是:工亡职工或1-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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