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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如何落实工伤待遇?——周某因其夫工伤死亡要求某焦化厂落实工亡待遇申请劳动仲裁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6: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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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


  职工因工死亡后,用人单位如何落实工伤待遇


  【案情】


  申诉人:周某,女,某焦化厂职工于某之妻。


  被诉人:某焦化厂。


  1996年11月10日,申诉人周某以被诉人某焦化厂对其夫于某工伤死亡不予认定为由,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调查事故原因,给予工亡认定,解决有关保险待遇。


  【调查核实情况】


  于某是被诉人某焦化厂工人,1996年10月20日当班期间,经过厂区内铁道路口,被正在作业的铲车刮倒后压死。根据被诉人厂规规定,机动车辆在厂区铁道路口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标志牌和安全监督员,确保作业安全。但在于某经过铁道路口时,铲车作业既未设置安全标志牌,更未设置安全监督员,致使于某被铲车刮倒后压死。事故发生后,被诉人未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在申诉人周某的强烈要求下,被诉人口头答应按工亡处理,之后又反悔,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经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定,于某系因工死亡;


  2.劳动行政部门责成被诉人某焦化厂按照上述《试行办法》的规定,向申诉人支付其夫因工死亡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家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评析】


  这是一起因工伤认定、落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发布、10月1日起生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职工意外伤害、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诉人周某之夫于某之死发生在生产工作时间及厂区范围内,直接死因为铲车作业不安全,符合因工死亡的条件。为了及时调查工伤事故、进行工伤认定,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劳动部发布的上述《试行办法》分别规定: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上述其他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本案被诉人在职工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不仅没有及时报告,反而推卸责任,使工伤认定和善后处理受阻,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保护职工权益,该《试行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家属有权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即工伤职工家属应当在法定时效内及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对企业瞒报、不报工伤情况的,工伤职工家属有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申请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时效内,及时对报送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组织调查取证,进行工伤认定,并有权责令被诉人即用人单位及时落实工伤职工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应依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向申诉人支付其夫因工死亡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家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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