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证据收集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5: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工伤认定属于确认的行政法律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对受伤职工及其单位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当前,工伤认定案件已成为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热点,柳州市近年来每年都有关于工伤的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工伤认定的法律论据和证据经常受到法院和当事人的质疑。解决了工伤认定的证据和依据问题,工伤认定行为也就基本站住了脚。
如何在工伤认定中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是一大难题。主要问题有:
(一)工伤发生后职工与企业一般不会马上报告劳动保障部门,使劳动保障部门不能在第一时间立即赶到现场直接取得证据。
(二)按照266号文件要求,工伤的调查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劳动行政部门落到实处也就是养老保险处(科)或医疗保险处(科)。取证是法律技术性和操作技术性相当强的工作,没有经过严格培训,证据很难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往往漏收或有瑕疵。比如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就是一大难题,对工伤有异议的当事职工和企业提交的经常是相互矛盾的证据,调查人员如何审查也是难题。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认定调查人员应做必要培训。
笔者认为,对工伤认定案件的证据取证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调查人员对取得的证据要证明什么一定要清晰。证据就是要证明是工伤或不是工伤,即在什么地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做什么时受了什么伤。证明什么人、受了什么伤的证据应该说是比较简单的,有医院证明即可。证明在什么地点、时间、做什么时受伤复杂一些。笔者认为,一般只要职工在受伤后第一时间到医院检查时口诉清楚,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可以倾向于采纳职工的证据,因为在职工和企业关系中,企业处于管理者的地位。
(二)对受伤职工收集的证据与企业提供的证据如有相互矛盾,应进行必要的复核,这经常是我们工作中容易忽略的;如果无法复核,就应该用日常生活经验、逻辑知识对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做出判断,通俗地说就是证据的采信与否要有理由。
(三)对证据相互矛盾的案件,在做出工伤认定前调查人员应当到受伤现场做必要的勘查,并形成现场勘验笔录。调查人员亲自到现场勘查,在审查证据时便能提出客观的意见。
(四)调查人员应找当事职工和企业负责人调查,当面听取他们 的意见,也要尽量找证人调查。职工本人的书面材料、企业提交的材料和证人证言的客观性有多大,有些可以从文字上看出来,有些就必须当面调查,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在亲自调查中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同时这也是执法中体现民主的要求,即做出行政行为前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另外,最高法院2002年6月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的证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工伤认定行为的合法性是法院说了算的,劳动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应当认真执行这一规定,比如对复印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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