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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康复性治疗的医院不能任意选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5: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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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赵某是湖北省武汉市某建筑施工公司的一名建筑工人,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单位也给赵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某天,赵某在回家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桑塔纳轿车撞倒在地,随后被过路行人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赵某在脱离危险后,转院至当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公司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武汉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审理后认定,赵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于是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其受伤性质属于工伤。在赵某伤情稳定后,单位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过审查,鉴定委员会于7月18日作出伤残五级鉴定结论。赵某于8月4日康复出院。


  事后,区社保经办机构认为,由于赵某最初没有到当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所以对这一部分的治疗费用不予以支付。赵某不服区社保经办机构的核定,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


  市劳动保障部门经过审查后认为,赵某受伤性质经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工伤认定,并且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所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相关费用。职工虽然最初没有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但这是因为情况紧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最终,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核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确认后的护理费,即7月18日鉴定后至8月4日康复出院期间的护理费。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工伤劳动者和工伤待遇核定机构的争议焦点在于治疗机构的选择方面,职工治疗工伤是否必须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具体说来,原则上说职工治疗工伤必须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但是对于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一、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从职工的工伤认定到依法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工伤后的权利实现要经历数个程序,需要多个部门的分工与合作,其中,保险经办机构与签订服务协议的医院之间的关系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工伤事故发生之后,首先是要接受治疗,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正常救治和治疗过程的科学合理,真正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的预期作用,社保机构与医院签订了服务协议,由医院对工伤职工的工伤进行治疗,所生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基金中支付,这样既保障了职工的工伤救治又使工伤保险基金得到合理使用。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否则,便会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使工伤职工的救济权受损。


  二、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可以不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该医院接受治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仅仅是法律的一项原则性规定,为了适应工伤事故救助的需要,在规定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的同时,法律也对特殊情况做了规定,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可以不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这些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工伤事故较为严重,如果伤者没能及时接受治疗,便可能丧失救治的良好时机,还有甚者可能会有生命危险,如果此时还片面强调工伤必须在某个定点医院接受治疗的话,这既不符合医疗常规更有失法律的公正,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这是法律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本案中,虽然赵某最初没有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其是由于情况紧急所致,不及时接受治疗的话,其将会有生命危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是允许的,并且在紧急情况消除之后赵某及时转院至定点医院,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赵某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区劳动部门的核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市局的复议决定是正确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是否意味着除了紧急情形之外职工工伤必须在该医院接受治疗,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由于医院的医疗水平各不相同,职工工伤的伤害指定医院未必就完全可以医治,如果片面强调除紧急情形之外职工工伤必须在定点医院接受治疗的话,个别职工的伤害便不能得到合理的治疗,这也就失去了劳动法保障职工工伤救济权的立法初衷,所以我们认为,在个别情况下履行一定的程序是可以在其他医院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该条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指定医院外接受治疗,但是它通过单位报销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的情况间接说明,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可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并且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单位报销。


  【律师总结】


  劳动者因公负伤后最需要的就是及时的医疗救助,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救济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可以到协议医院进行治疗,这充分保障了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助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职工工伤后有享受医疗救助的权利,但同时也在救助过程中规定了一些限制,其中,对治疗机构的限制便是很好的例子。作为法官我们建议,除非符合以上规定的特殊情况,工伤职工应当在指定医院接受治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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