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小曲是某足球俱乐部的一名职业球员,一天,正值球队自由活动时间,小曲正和队友小张在饭店吃饭聊天,忽然接到俱乐部的紧急通知,要求其立即归队。一听小曲要走,小张主动提出要用自己的车送小曲回俱乐部。就在回俱乐部的途中,由于小张违章驾驶,汽车撞向了路旁的大树,致使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小曲腰椎骨折。事发后经双方多次协商,小张向小曲支付了精神损失费、医疗费、护工费以及继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234万元作为赔偿。
尽管已经获得了如此大数目的一笔赔偿,但是小曲心中却一直存在另外一个想法。他认为自己是俱乐部的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自己是根据俱乐部的要求在返回俱乐部的途中遭受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受重伤的。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俱乐部则认为,由于足球俱乐部实行的是会员制,俱乐部和队员小曲之间也没有签订什么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没有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虽然是俱乐部通知小曲归队,但是这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司机小张驾车之前曾喝过酒,属于酒后驾驶。而小曲在明知对方喝酒的情况下还让其开车,自身也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小曲的负伤和俱乐部没有任何关系。
由于当地劳动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小曲提起了行政复议。上级劳动部门表示,依据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生事故伤害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等;本案应由小曲本人亲自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而不是委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样的非法定机构,因此当地劳动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是正确的。鉴于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该上级部门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法律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时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而民事理论也告诉我们,当受到他人侵害时有权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那当劳动者所受到的伤害同时满足工伤和侵权赔偿条件时,就发生了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的竞合。对于这两笔赔付,受伤劳动者是只能取其一呢,还是两者皆可得呢?
在以前,当遇到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的竞合时,都是由被侵权人先行主张侵权赔偿,侵权赔偿相对于工伤保险不足部分再由工伤保险予以补齐。但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法律排除了雇主对于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受侵害的侵权赔偿责任;而对于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法院将受理被侵权人的赔偿诉请。这样就造成了受伤员工完全可能基于工伤认定和民事诉讼两个程序同时获得两笔赔偿。但当受伤员工获得两笔赔偿后如何处理,即是都可拿进还是要予以返还其中的一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上述问题,由于缺少立法,各地便纷纷出台了地方规定,以上海为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4条规定:“(与其他赔偿关系)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浙江省的相关规定也与上海类似,可见不少地方立法还是主张受伤劳动者只能拿一份赔偿。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解决三个问题:
首先,小曲和俱乐部之间的关系能不能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目前我国的职业俱乐部都实行了企业化改革和管理,符合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资格限定。而我国法律没有将运动员排除在劳动法范围之外。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应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其次,小曲是不是工伤呢?本案事实上是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也就是说属于老工伤问题。旧办法对老工伤的规定是要在上下班途中、规定的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从内容上来看,可以认定工伤,当然醉酒是一个排除项。但是醉酒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自身所发生的伤亡,而本案的情况是醉酒的人驾车导致乘坐人员的伤亡。工伤保险总体上实行无过错责任,但是如果员工有自杀或自残行为时,则单位将免责。醉酒其实是和自杀、自残等相并列的。从这个角度来看,还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再次,即便是工伤,在已经获得234万元赔偿的情况下,能不能得到工伤待遇呢?这是法律竞合问题。竞合,是指交通事故既符合民事赔偿的条件又符合工伤赔偿的条件。那么在竞合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呢?对这种竞合如何处理一般有四种模式:选择模式(两者任择其一)、补充模式(在选择一种方式的基础上,还可就差额按照另一种方式补足)、替代模式(工伤补偿代替民事赔偿)、相加模式(可以拿双份,两者叠加)。而我国劳动法对此没有回答。其他法规和规章总体上倾向于“补充模式”。过去劳动部规章规定,应先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如果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超过工伤赔偿的,则工伤赔偿不再支持;如果没有超过,则再由工伤赔偿其差额部分。现在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等新规的出台,是不是还按照劳动部的办法操作,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也不统一。有专家认为,依照赔偿原理,对于竞合,我国应适用拿一份赔偿、从高选择、补足差额的“补充模式”。
同时,尽管得不到额外的经济补偿,但认定小曲工伤还是有意义的。因为工伤制度中有一些人身性照顾的内容。这些人身性的待遇,民事赔偿是没有的。举例来说,如果最终小曲被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那么俱乐部就不能解除和他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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