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不成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3: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例]
2004年3月12日,某公司张某和同事李某两人下班后一起骑自行车回家。张某发现前方有一辆客车缓慢行驶准备上路,慌乱中所骑自行车和李某的自行车绞缠在一起,张某从自行车上摔倒在地,造成面部、腿部等多处受伤,前后化去治疗费1200元。事后,张某所在公司向县劳动保障局递交申请,请求对张某受伤给予工伤认定。县劳动保障局受理后,通过调查核实,作出对张某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评析]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规定,但从张某受伤事件整个过程看,张某是在发现前方客车准备上路行驶时避让不当,才和同事李某的自行车绞缠在一起导致摔倒受伤的。准确地说张某只是形成单方面的自伤,并非与机动车发生碰撞而产生的交通事故。因此,张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因避让机动车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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