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工伤争议应引起重视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3: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申诉人:钟某,为某石料厂职工
被诉人:某石料厂
申诉人钟某于1982年11月起进被诉人某石料厂工作,长期接触粉尘作业。2002年7月经某市职业病诊断小组鉴定为矽肺Ⅲ期(伤残三级),2002年12月经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申诉人向当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依法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并终止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依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25956.67元;
二、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2年7月-2002年12月工伤津贴人民
币7859.35元;
三、 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抚恤金人民币249183.98元。
上述款项合计贰拾捌万叁仟元整,被诉人已于第二天支付给
申诉人。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业病工伤待遇争议案。
通过本案告诉所有用人单位,特别是石料行业,在用工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象石料行业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特别是石料等行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三、随着个私经济逐渐发展,市场引导就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劳动力流动较频繁,作为用人单位,在新招收职工时要对劳动者进行身体检查,如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录用就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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