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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3: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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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的职工,经过一定时期以后其伤残程度有可能发生变化,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加重或减轻的情况,对这部分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可以保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条例的规定,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主要包括:


  (一)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过1年后,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已经低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规定,并且对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变化,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会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职工劳动能力的减弱或丧失,有可能导致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没有生活来源,同时增加护理工伤职工的负担。通过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改变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使工伤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减轻了护理照顾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的经济负担。


  (二)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该职工的伤残程度发生变化,其劳动能力已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提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三)经办机构。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办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待遇的给付,工伤职工应该享受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对于劳动能力己经有了很人的改善的职工,如果仍旧按照先前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和其他参保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条例赋予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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