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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3: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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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否应当纳入工伤范围,是条例起草过程中争论的焦点之一。主张将其纳入工伤范围的理由:一是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条例不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工伤,势必缩小职工的现有保障范围,对于稳定社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没有好处。二是从工伤概念的基本精神出发,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因此,这种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三是将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工伤范围,有利于调动工伤风险较小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不主张纳入的理由:一是从世界范围看,只有欧洲部分高福利国家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工伤范围。在英美等国,此类工伤情形只限于上下班时由单位提供的通勤车造成的人员意外伤害。目前,发展中国家尚未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工伤等福利待遇不宜太超前。二是虽然劳部发[1996]266号文将上述情况纳入了工伤范围,但是,近七年的试行结果表明,有些规定在实践中不好操作,如怎样掌握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线路,加班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从维护职工权益出发,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对此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是对“在上下班途中”应作广义的理解,一方面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另一方面也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二是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没有驾驶机动车而受到机动车伤害的,都应该按照本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不管这种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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