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程序等事项作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是确保工伤保险费应收尽收的重要措施。根据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即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它包括6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是确保工伤职工应保尽保和预防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现象发生的重要措施。实行工伤保险登记是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加强工伤保险强制性,确保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险登记一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缴费单位基本情况的主要途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规定受理、审核缴费单位提交的申请登记资料,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保存缴费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单位缴费记录是确认其职工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主要依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以后在治疗、康复过程中,病情有稳定、有反复,是个长期的过程,职工待遇享受情况可以反映职工各时期的真实状况,因此缴费记录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不可遗失、损毁,应当保存至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包括延伸权益全部消失之后,以免因没有相应的记录而产生争议。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这是工伤保险业务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全面掌握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必要手段,是分析工伤保险形势、预测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的前提。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基金支付项目、标准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支付费用。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条例规定了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其他工伤待遇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直接面对工伤人员,是劳动保障系统的一个服务窗口,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工伤人员服务的意识,向他们宣传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答他们的疑问,并且_不得收取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具体承办工伤保险工作的过程中,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之间存在密切的工作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足额地将收缴的工伤保险费按规定程序划入财政专户,以保证资金需要;根据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编制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后,提交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财政部门依据规定及时拨付工伤保险支出费用,以保证工伤职工的医疗和生活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征缴工伤保险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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