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缴费申报制度是指缴费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一种强制性规定。根据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缴费单位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缴费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有困难的,经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0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三)缴费单位缴费。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采取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费单位与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形式等方式缴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缴费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费率申报缴费数额;缴费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能减免,必须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或未及时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视情节给予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20000元以下幅度不等的罚款,同时还要追缴所欠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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