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
服务协议,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就有关工伤患者就诊、诊疗项目、药品、辅助器具管理、费用给付、争议处理办法等事项进行协商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签订服务协议能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定和明晰,有利于使伤者就医(包括配置辅助器具)、医院治疗、经办机构付账的整个工伤保险过程具体化、明晰化,有利于实行医、保、患三方相互监督。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言,有利于其经办具体业务,有利于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从而控制医方的不合理医疗行为,避免医疗资源浪费,同时保证医疗质量、确保有效服务;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而言,通过服务协议所确立的利益机制,有利于调动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时,一也有据可查,便于解决争议;签订服务协议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伤职工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最大限度地使伤残职工得到康复,重返社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选择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考虑以下事项:一是应当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要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是要方便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就医治疗、配置辅助器具;四是要兼顾综合与专科、中医与西医,合理布局,形成网络。
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作为合法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本身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经登记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医疗机构评审合格,或具有相应的医疗人员、医疗技术设备和相对固定的服务对象,能保证及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严格遵守有关医疗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出入院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和计量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药品价格及计量标准,定期接受物价和计量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取得合格证明。
二是应当具有能够为工伤职工有效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需具备的资格与条件。包括:严洛执行有关工伤保险用药、诊疗、住院服务目录和标准等规定;制定与工伤保险日常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和使用必需的管理设备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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