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是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为真正把工伤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提高工伤保险的规范化、强制化,条例着眼于工伤保险的各个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包括: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
(一)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工伤保险监督机制的主导环节。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政监督包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的监督。
(二)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工伤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的独立环节。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包括基金会计凭证和账簿报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工伤保险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工伤保险基金是依靠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专项资金,是广大保险对象的“养命钱”、“保命钱”,保险对象有权了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以及围绕基金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的进展情况。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听取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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