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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工亡 工伤职工家属获双赔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2: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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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4日,张某的丈夫吴某去外地送货。行车途中,司机为避让对面来车,措施不当,发生了车祸,吴某当场身亡。事后,检察机关向南京溧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张某及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司机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张某及家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34.5万元。之后,张某及家属又向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主张公司应按因公死亡标准给予家属补偿,请求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溧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他们的请求。张某等人起诉至南京溧水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并判决公司给予工伤死亡赔偿。


    溧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获得应有的救济。张红英等人虽在民事侵权一案中得到了赔偿,但仍然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溧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所在公司支付张某等人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近12万元,并自2007年4月起,每月支付死者的父母各604元。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08年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评论】


    因第三人所致工伤的赔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对于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工伤事故能否获得双重赔偿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正在征求意见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也没有相应的条款来规范这个问题。在地方,有些省市在操作上认可了第三人侵权中的双重赔偿,近年来山东、上海都出现了相关的判例,本案也是代表之一。但也有些省市明文规定,第三人侵权中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比如《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即先由肇事者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如果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导致工伤职工无法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即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希望在对工伤保险的立法过程中,将工伤职工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工伤事故如何处理加以明确规定,统一全国各地目前差别较大的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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