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2年9月,辽宁阜新市某国有煤矿职工许某在工作岗位上被打成重伤。在许家多年维权,几经有关单位和政府部门关注和批示的情况下,许某于1998年被认定为工伤(四级伤残)。但所在煤矿仍置有关工伤保险法律规定于不顾,拒不落实许某工伤保险待遇,也不为其提供工伤治疗所需的基本就医条件,不予配备生活所需的护理人员,导致许某病情恶化。还将其工资停发,做出除名处理。无钱医治,使许某病情恶化至严重精神障碍,误服农药身亡。该案在辽宁省阜新市先后经历了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至2000年12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仅判决赔偿16万余元。其间,许母许父相继病亡,悲剧层层升级。16年来,整个家庭为给许某讨公道,在经济上投入的代价总计超过100万元。许某的家人认为,这样的判决没有体现法律对用人单位蓄意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因而向省高院提出申诉,要求重审。许某工伤赔偿案法律援助代理律师认为,应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单位严重违法行为处以惩罚性经济赔偿。2008年6月30日,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判决清河门煤矿赔偿许某家人62.52万余元。再审一审判决之后,清河门煤矿迅速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多方努力的情况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清河门煤矿赔偿许家51.8万元。
一起工伤引致惨重维权代价,皆因单位严重违法行为所致。工伤职工维权之艰辛,用人单位违法之恶劣,引起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在该案被发回重审后,国内多家媒体进行了关注,《半月谈》内部版先后以《劳动维权:以人格尊严的名义》、《父兄维权16年揭开信访马拉松代价》为题对该案进行报道,《网络报》、《北京晚报》等媒体先后予以报道。《中国安全生产报》的报道以“惩罚性赔偿能否唤醒企业社会责任”为题,更是直击该案法律影响之所在。
【案件评论】
这起本可以避免的人间惨剧却因为企业的无良、法律知识的淡薄、制度的缺位而一错再错,此案的处理经过值得太多的人去思考。该案一是更暴露出劳动维权机制的乏力。在许家前赴后继的维权过程中,用人单位为何能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与批复置若罔闻?企业不管职工死活,为何也难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积极作为?许某因工伤待遇被剥夺致精神病变而冤死,为何不见有人承担责任?这些问题都值得有关部门的认真思考。究其制度根源,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过低是许某案一拖16年的重要原因,必须让违法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责任,否则不足以体现对其严重侵权行为的惩戒,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二是暴露了我国劳动立法存在的重大缺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法律后果,其中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非不足,也规定了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落实惩罚性赔偿,基于此规定也可以从法理上推导出受到严重侵权的职工理应享受工伤惩罚性赔偿的待遇。但在劳动行政部门缺位的情况下,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严重侵权造成的损失如何追偿,却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享受工伤惩罚性赔偿,如不能成为劳动者独立行使的民事权利,如何惩戒企业违法、引导企业守法,保障劳动者权利和和谐的劳动关系,这值得立法者思考。目前正值金融危机带来劳动就业形势严峻的时期,以法律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保护和谐劳动关系正是劳动法律的完善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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