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工伤保险

杨合松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2: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案由:工伤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申诉人:杨合松,男,25岁,贵州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落别乡苦叶竹林村。
    被诉人:长兴县吴山金银石料有限公司。
    2002年3月11日申诉人从家乡来长兴打工,在同乡的介绍下到长兴县吴山金银石料有限公司,具体从事石矿宕面爆破工作。2002年7月1日上午11时左右,在爆破操作过程中,申诉人由于炮眼被泥堵塞,申诉人炸药在表面爆炸,来不及撤离,当场被炸成重伤。送至湖州九八医院抢救,虽然保住了性命。但落下了双目失明、右臂全部缺失,生活不能自理的终身残疾。事故发生后,被诉人以申诉人作业所在宕面被他人承包,申诉人工资由他人支付,申诉人不属被诉人单位职工等理由,拒绝对申诉人进行工伤赔偿。申诉人继续治疗及全家人的生活陷入了绝境。
    承办过程及结果:
    2002年9月24日申诉人在家人陪同下,来到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人员给予法律援助。承办人员针对被诉人提出申诉人不属其单位职工的抗辩理由,首先找被诉人单位的其他职工进行了调查取证,几经周折,取得了第一手证据材料,足以能证明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的职工身份。2002年9月28日,办案人员代理申诉人向长兴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向长兴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程度等级鉴定。为案件进入劳动仲裁程序,作好充分证据准备。
    2002年10月初申诉人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申诉人一级伤残的劳动鉴定结论也随后得出。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后,2002年10月10日,在吴山乡人民政府主持下申诉人与被诉人进行了调解,被诉人愿意在10万元内解决该工伤赔偿纠纷,申诉人因赔偿金太低而未能达成协议。2002年11月5日申诉人向长兴县劳动争议仲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庭审中,被诉人果然提出申诉人不是他单位职工,双方存在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结论错误等抗辩理由,拒绝工伤赔偿。但被诉人又未能对该工伤认定在法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由于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员采取的一系列得当的调查取证及相关有效措施,此时一切证据均有利于申诉人。2003年4月14日,长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援助中心人办案人员的代理意见,作出了仲裁裁决: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定期伤残怃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合计344505元。
该案件到此似乎已经结束,但裁决书生效后被诉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诉人仍要求法律援助,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被诉人是一个石矿,矿内无固定资产可供执行,银行帐面又 无存款。法院要求申诉人及委托代理人提供被诉人的财产线索。援助中心承办人员通过调查,在被诉人矿上发现有一辆新的挖掘机在作业,就将这一线索提供给法院,法院立即派员到被诉人单位,在查封挖掘机时,被诉人提出了该挖掘机价值70余万元,不是矿里的财产,是案外其他人合伙买的,且在银行按揭贷款。为慎重起见,承办人员又到银行调查,查实挖掘机就是被诉人单位财产,银行按揭贷款40万元。在事实面前,2003年7月28日被诉人终于与申诉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赔偿金238000元结案。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简要点评:
    该案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应是比较成功的,不仅案件得以胜诉,而且赔偿金在短期内执行到位。成功的主要因素是证据的搜集。根据案情需要查找证据是本案的突破口,在仲裁程序,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诉人的伤情是否属于工伤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而证明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是援助中心办案人员的关键性工作。针地被诉人提出申诉人不是他单位职工的说法,案件承办人调取了第一手证据材料,能够足以证明申诉人系被诉人单位职工身份,接着的工伤认定又为申请人的伤情作了定性,为案件胜诉取得决定性证据。在执行程序,被诉人的财产证据,又迫使被诉人在短期内支付的先决条件。查实该挖掘机属被诉人单位所有时,被执行人就不得不主动与申诉人和解,自觉履行完毕。
    通过该案,值得劳动者和企业借鉴,劳动者在企业打工时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该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减少劳动者和企业不应有的风险和损失,切实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