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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享受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1: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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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某是某冷冻厂的职工,有一天正在工作时,郑某例假来了,由于车间温度太低,不适于继续上班。她只好向领导请假,要求休息一周,同时把医院证明交给领导,证明自己患有痛经病。领导以生产紧为由,不予准假。郑某赌气回家休息了一周。领导决定对郑某按旷工处理,扣发一周的工资,取消奖金。请问该冷冻厂的这种做法对吗?我国法律对女职工有哪些保护性规定?


  【回答】


  月经是妇女的一种正常生理现象,处于月经期的妇女,由于其免疫能力下降,不良的外界环境条件,容易诱发各种疾病。《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而原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了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低温作业是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工作。本案中郑某处于经期,有医院患有痛经的诊断证明,而该厂强迫郑某继续上班,郑某依法有权予以拒绝,对于该冷冻厂对郑某按旷工处理,扣发其工资奖金,是很明显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高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四)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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