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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机载领导出游时意外身亡是否属于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1: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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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法律咨询


  我姓张,丈夫小孙给一家房地产公司开车。2007年劳动节前的一个晚上,小孙对我说他这个五一假期要开车送公司领导去旅游,并且能得到很高的加班费。他们5月1日下午到达目的地,5月2日经理和其他几个领导去划船时,游船意外颠覆,所有人都落入了水中,在岸上观看的小孙立即跳下水救人。小孙先后把几个人救了上来,但终因自己力量用尽一而溺水死亡。


  事后,公司的经理代表公司给了我五万元作为补偿。我认为丈夫的死应该属于工伤,但经理认为他已经代表公司给了我五万元的补偿,况且小孙不是因工死亡,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另外,当地劳动保障委员会也作出了小孙的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亡的认定决定。这让我们一家人很不服气,一个年轻小伙子为了救他们而丢了自己的性命,他们却把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


  请问:小孙的意外身亡属于工伤吗?


  【律师解答】


  首先,不管您丈夫是否属于因工致死,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您都可以向经理及其他几个领导主张权利。《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伤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您丈夫小孙为救援落水的经理和其他几个领导而溺水身亡,他们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而那五万元是经理以公司名义支付的,与几个领导的个人补偿请求无关。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您丈夫的死也属于工伤致死。《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小孙是房地产公司的司机,他与领导们是上下级关系,由于领导们要求他在五一假期载领导出游,并支付加班费来看,这次“任务”应该属于因工外出。小孙将他们送到目的地之后,并不意味着履行职责的完毕,应该说在他们整个旅途中,小孙都负有驾驶车辆的义务,所以,小孙这次工作的期间延续至他们的整个旅途。并且小孙对他们的救助完全是出于与领导们的上下级关系而非其他私人关系,应该视为履行职责的行为。从另一方面说,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也应该视为工伤。因此,小孙在工作期间,为营救领导们牺牲应该认定为工伤。


  再次,您丈夫死后,你们家属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应当享受工伤、工亡待遇。您和您的家人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工作死亡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您丈夫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他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经理曾经以公司名义支付给您五万元的补助金,应当从上述费用中扣除,不足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


  基于上述分析,您丈夫的意外死亡属于工伤致死,您可以领取相应的补助金。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不够清楚。


  谁也不能预测自己或他人的人生旅途有多长,当不幸降临到我们的身边时,一味的悲观是不可取的;我们应当有勇气面对未来的生活。


  生活中许多矛盾、纠纷都不是直接能从法条中找出答案的,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不管或是管不了,而是需要我们用法律的思维来分析寻求答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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