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法律咨询】
我姓张,是保温瓶厂的工人。今年3月27日,我一个朋友要搬家,让我给帮忙。接到电话时已经是上午10点多了,还有一个小时就下班,我认为为这么一个小时去请假不值,毕竟请事假要扣奖金的。于是,趁领导不注意我就骑摩托车溜了出去。就在离朋友家不远的路上,一辆面包车从后面超车时把我撞伤,还没等我看清车牌号码,那辆车就跑了。几个过路人把我送进医院,经诊断我的左腿骨折,伤愈后被有关机关鉴定为八级伤残。这下就麻烦了,由于肇事司机逃逸,只能由我自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后来,一个懂点法律的朋友告诉我,我出车祸是在上班时间内,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我觉得主意不错,就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劳保局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通知书。
【律师解答】
张师傅,我们非常遗憾地告诉您,您发生的车祸不属于工伤,当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如下:(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原因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由上面规定可以看出,认定您遭遇的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要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确定。首先,您车祸发生在上班时间内外出的时候,根据上面第(5)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或因工外出期间,而您的外出是私人原因,是想帮助朋友搬家而发生的车祸,所以您并非因工外出,也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其次,您并没有在规定的下班时间离开工厂,而是提前在未通知单位领导的情况下擅自外出,虽然您是因为机动车事故而遭受的伤害,但您不符合在下班途中的条件,也不可以依据第(6)项认定为工伤。再次,您的情况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因此您的情况也不能视同工伤。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可以认定为或视同工伤的10种情形不了解。
每个劳动者都应该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张师傅在上班早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可以说是既耽误工作,又害了自己。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只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受权利,并不是可以无限制地向用人单位要求一切权利。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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