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是某厂职工,当时邓某工作时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在一次工作中邓某的手被机器扎断,住院治疗期间花去大笔费用,该厂除支付医疗费用外,以未与邓某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其他费用。邓某出院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该工厂按工伤待遇支付其住院期间的费用。请问邓某没与工厂订立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回答】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未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依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即“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另外,《劳动法》第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本案中,该厂以没有与邓某订立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相关费用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协议。
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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